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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11.22. 府訴字第八九一0三一二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北市交監
裁字第二0-Q000五二九四六-一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訴願人所有xx-xxxx號自用小客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一時四十三分,遭警
察路邊攔檢查獲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案移臺北市監理處填具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七日北市交監裁字第二0-Q000五二九四六號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
通知單。訴願人未依規定期限到案或繳交罰鍰,原處分機關乃開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北
市交監裁字第二0-Q000五二九四六-一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處
以訴願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北市交監字第八九二七一二0六
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所有車輛違
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二、....惟經○○股
份有限公司查得該車案發當時尚在保險期間,爰此,本局同意撤銷八十九年九月二日開
立之北市交監裁字第二0-Q000五二九四六-一號裁決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
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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