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交通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90.04.25. 府訴字第九00四一0一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市(
    交)監四字第00二四五一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車號xx-xxx號營業大客車由○○○駕駛,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十四時三十
    分在本市○○路○○段○○號前,為本市交通監警聯合稽查小組攔檢查獲「由臺北-三重,
    載客六員,據司機○先生稱本日以(已)來回四次」,乃填具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北市監四字
    第0二二七0七號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案移至原處分機關查明訴
    願人係第一次違規營業,遂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市交監四字第00二四五一號違反
    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牌照一個月。訴願人不服,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
      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
      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開駛固定班車或擅自設置
      營業所站。」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公
      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交通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交路字第00七三七九號修正之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處罰
      作業要點第一點規定:「遊覽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
      個別攬載旅客或開駛固定班車者,第一次違規者,處該公司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
      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本件乃係○○有限公司因辦理國民旅遊,租用訴願人公司所有之車輛,專司將國民公
       司的旅客載運至旅遊集合地點臺北縣三重市,由於旅客報到時間不一,乃以分批方式
       載運。訴願人將車輛出租予○○公司,係整車出租整車使用,屬合法之包租行為,並
       無違規營業情事。
    (二)另原處分機關以系爭車輛行駛定期班車為由予以處罰,似與法令不符。行駛定期班車
       應有其構成要件,如行駛路線、時間、票價等,惟訴願人將車出租國民公司,其行駛
       路線並未固定,亦無發車時刻表,亦未向旅客收取任何費用,何以能認定系爭車輛行
       駛定期班車?
    (三)又訴願人均依規定填具派車單隨車攜帶,若訴願人所有之系爭車輛係行駛定期班車,
       而非出租予國民公司,何以要開立統一發票負擔營業稅?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事
       有所違誤,請予撤銷原處分。
    三、卷查訴願人所有車號xx-xxx號營業大客車由○○○駕駛,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十四時三
      十分在本市○○路○○段○○號前,經本市交通監警聯合稽查小組查獲涉嫌違規攬客及
      開駛固定班車,且據司機稱「本日已來回四次」,乃審認訴願人所有之系爭車輛因行駛
      定期班車,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
      定,以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北市監四字第0二二七0七號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
      知單舉發,此有舉發通知單及違規營業事實證明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交通部函釋
      意旨,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牌照一個月,尚非無據。
    四、惟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以遊覽車客運業外駛個別攬
      載旅客、開駛固定班車或擅自設置營業所站其中之一要件成立時,始認違規事實成立。
      核其上開本市交通監警聯合稽查小組填載之違規營業事實證明單,原處分機關以「載客
      六員」及「據司機○○○先生稱,本日以(已)行駛臺北至三重來回四次」二事實,即
      審認訴願人所有之系爭營業大客車行駛定期班車,違反前揭規定,而遽以裁罰,是否妥
      適,不無重行審酌之必要。況訴願人主張該公司均依規定填具派車單隨車備查,且開立
      統一發票予包租之○○有限公司,顯非行駛定期班車乙節,究訴願人行駛之固定路線、
      時間為何?向旅客收取之票價為何?本件原處分機關未審及此,遽予論斷訴願人違反前
      揭規定而予裁罰,自欠允洽。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