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90.05.24. 府訴字第九00六0六二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合作社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吊銷營業小客車牌照及撤銷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營業執照事件,不服原處
分機關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市交監字第九0二七0二六七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所屬合作社社員○○○所持有之x-xxxxxxxx號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因未依規定
期限辦理審驗,經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九十年
二月二日北市(交)監駕註字第二0-d-九00二0二0000六號處分書予以註銷
,並以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市交監字第九0二七0二六七00號函知○○○並副知訴
願人略以:「主旨:吊銷 臺端所有xx-xxx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及撤銷北市交監字第00
三四三六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營業執照,....說明:一、查 臺端職業駕駛執照因
已逾審驗期限,業經本局於九十年二月二日以北市(交)監(二)駕註字第二0-d-
九00二0二0000六號處分書註銷在案,爰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臺北
巿補充規定第四點規定辦理。二、請攜帶前開社員營業執照及牌照、車籍資料、身分證
、印章等相關資料至本市監理處辦理繳回牌照手續,否則一經查獲依法論處。三、臺端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達到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局遞送....」,並另以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市交
監字第九0二七0二七一00號函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貴社社員○○○君因職業駕
駛執照逾審註銷及未持有本市有效執業登記證,業經本局撤銷社員營業執照吊銷牌照在
案、依規定其名額不得遞補社員入社,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臺北巿計程車運輸合
作社社員遞補作業暫行要點』第三點辦理。......」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北市交監字第九0二七0七八二00號函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市交監字第
九0二七0二六七00、九0二七0二七一00號函....並恢復 貴社社員○○○(x-
xxxxxxxx)君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資格,請 查照並惠予轉知。說明......二、查○
君職業駕駛執照因逾審驗期限註銷,本局依規定撤銷○君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資格..
..,惟○君既已於二月十三日重新考領職業駕駛執照且其駕駛資歷並未間斷,為維護○
君及貴社權益,同意恢復○君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資格並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