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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90.07.12. 府訴字第九00八一一八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合作社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社員名額不准遞補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四月三日北市交監字第九0
    二七0六一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查訴願人之社員○○○前因職業駕駛執照已逾審驗期限,業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三月
    五日北市交監(二)駕註字第二0-d-九00三0五000七八號處分書註銷在案,原處
    分機關爰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要點臺北市補充規定第四點及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
    員遞補作業暫行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吊銷○○○所有之xx-xxx號營業小客車牌照,並以九十
    年四月三日北市交監字第九0二七0六一000號函知訴願人社員○○○之社員名額不得遞
    補。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五月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
      成長比例發放。」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
      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前項發放標準,由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
      訂定並公告之,調整時亦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
      作社及其社員均應遵守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營運秩序之管理規定。」「第一項社員資格及
      前項管理規定,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合作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具備之社
      員資格由各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合作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二點規定:「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業務如左:辦理社員計程車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
      驗及各種異動登記。(二)辦理社員計程車車輛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違規罰
      鍰及其他稅費等之繳納。……(七)辦理社員教育訓練業務。......」第十九點規定:
      「各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申設與運作,應訂定輔導與管
      理之相關規定。對已核准成立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每年並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定期與
      不定期之業務查核與評鑑。」第二十一點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經營、管理,違
      反本要點規定者,依合作社法、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要點臺北市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
      員資格如下……具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並自備車輛且以一車為限。……」第四點
      第一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在執業中因死亡、自請退社、不具第二點之資格
      、有第三點之情事或違反第十點之規定而喪失社員資格者,由本市公路監理機關逕行撤
      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車輛牌照,並通知本市合作社主管機關。」
      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遞補作業暫行要點第三點規定:「前點社員不具計程車運
      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臺北市補充規定第二點之資格、有該規定第三點情事、違反該規
      定第十點而喪失社員資格或經公路主管機關輔導轉社者,其社員名額不得遞補。......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之社員○○○在九十年三月五日因喪失職業駕駛執照資格(隸屬個人行為),而
      遞補名額隸屬合作社全體之福祉,一案兩罰,有失公平性。又規定其合作社名額不得遞
      補社員入社是針對合作社處罰,依法理必須事先告知合作社,不讓合作社先有繳銷牌照
      、退社,合作社將會慢慢萎縮倒閉。
    三、卷查訴願人之社員○○○前因職業駕駛執照已逾審驗期限,業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三
      月五日北市交監駕註字第二0-d-九00三0五000七八號處分書註銷在案,原處
      分機關爰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要點臺北市補充規定第四點及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社員遞補作業暫行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吊銷○○○所有之xx-xxx號營業小客車牌照,
      並以九十年四月三日北市交監字第九0二七0六一000號函知訴願人社員○○○之社
      員名額不得遞補。雖訴願人主張遞補名額隸屬合作社全體之福祉,一案兩罰,有失公平
      性云云。惟查職業駕駛執照之有效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應具備之必然條件,而不具
      有職業駕駛執照即喪失社員資格,且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吊銷車輛牌照;是本案揆諸前
      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第十二點各款關於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業務之規定,訴
      願人顯未善盡輔導社員之責任。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分訴願人社員之名額
      不得遞補,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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