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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11.21. 府訴字第0九一二五八五0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
    決所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北市裁四字第0九一四一五七五一00號書函,
    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
      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
      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四十五條第十二款規定:「汽
      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
      議。」
      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判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五條(現行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現行
      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現行
      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
      ,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
      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緣訴願人所有xx-xxxx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一年三月三日九時四十四分
      ,在本市○○○路○○段跨越雙白線行駛,經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以下簡稱大安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二款規
      定,以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N0五八一六七三號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訴願人不服,以九十一年八月
      十九日陳述書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交通裁決所)提出
      申訴,經該所函請大安分局查明違規事實。該分局以九十一年九月四
      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0九一六三七六五一0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並副
      知交通裁決所略以:「主旨......經調查違規事實明確......」交通
      裁決所據以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北市裁四字第0九一四一五七五一0
      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略以:「......說明......二、本案經本所函轉
      舉發單位查復......認定本案舉發無誤,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十二款處分。......」訴願人對上開交通裁決所之書函
      不服,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訴願人如對交通裁決所九十一年九月
      十九日北市裁四字第0九一四一五七五一00號書函所為之裁處不服
      ,應洽該所開立裁決書,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訴願程序謀求解決。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
      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八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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