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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2.06.18.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七九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定代理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
    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XX0二六0八六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
      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
      左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
      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人
      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第
      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
      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判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
      五條 (現行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 (現行第八條)主
      管機關所為之處罰, 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現行為二十日) 內向管
      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
      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訴願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七時二十分於本市○○路○○段與○○○路口
      南往北行人號誌為紅燈時,沿○○路南往北穿越道路,被沿○○路○○段北
      側慢車道西往東行駛之xx-xxxx 號自小客車前車頭撞及。本府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依現場處理資料初步分析研判肇事原因係xx-xxxx 號自小客車涉嫌於
      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訴願人則係涉嫌未依號誌指
      示穿越道路,經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審認訴願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X
      X0二六0八六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涉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
      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八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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