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 93.01.07. 府訴字第0九三0四一0五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交燃字第九一四0
三八三0五號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所有之xx-xxxx號自用小客車,前經原處分機關查認未依規定繳納九十一年全
期汽車燃料使用費,計新臺幣四、八00元,且已逾限繳日期(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四個月以上,原處分機關乃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交燃字
第九一四0三八三0五號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北市交監字第0九二三四九四0五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臺端因戶籍遷移,未收到xx-xxxx號
自用小客車九十一年汽車燃料使用費,申請撤銷本局開具交燃字第九一四0三八三0五
號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乙案,同意辦理,......說明:......二、經查前揭車輛九十
一年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投遞至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
二五七號地址;又查戶政機關系統資料, 臺端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業已遷離該址,因投
遞地址與應送達處所不符,本案同意撤銷免罰。......」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
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