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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5.05.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二六八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九十
二年十二月九日所為註銷臺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處罰,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
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
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處
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
由警察機關處罰。」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
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
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
議。」
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判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行為
時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行為時法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
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行為時法為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
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
常訴願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卷查訴願人原領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換發編號為00
六一七八號之本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訴願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至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前開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時,經查知有限責任臺北市人
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即向本府交通局申請遞補訴願人及案外人
陳○○、陳○○等三人名額入社,並經本府交通局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交監字
第0九一三九八三五八00號函請該合作社轉知訴願人等於領得營業小客車牌照及計程
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至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
申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乃核認訴願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即加入有限責任
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未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之十五日期限內辦理異動登記,且已逾期六個月以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註銷訴願人之本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證。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收文日期)填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民眾交通違規案件申訴記錄表經由本市市議員陳○○服務處轉送本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案經本府警察局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北市警公索字第一二一
六0三號答復議員資料表示,其註銷訴願人本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處分並
無違誤。訴願人猶表不服,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三月十日補充訴願理
由,並據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卷答辯到府。
三、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訴願人如不服本府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前揭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
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訴願程序謀求解決。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按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交通部八十七年四月
二十七日交路八十七字第00三一一四號及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警署交字
第0九三00六三二二九號等函釋意旨,警察機關查獲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依限參加執
業登記年度查驗或異動登記時,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舉發。是本件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本件訴願人逾期未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申報
之違規情事,仍應先掣單舉發,移由本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處罰,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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