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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6.16.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五二四四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
    三月十五日北市交監裁字第二0-KAC0二三H0六號違反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事件裁決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所有xxx-xxx號輕型機車,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辦理完
      成牌照報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二十時五十分由案外人○○○駕
      駛,在斗六市長安里○○○路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舉
      發其駕駛已報廢車輛,因其未出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嗣經本市監
      理處查證系爭車輛確未依規定投保,乃填具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北市監
      四裁字第二0-KAC0二三H0六號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
      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該通知單並載明應到案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
      二日前。嗣因訴願人未依限到案,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三年三月十五
      日北市交監裁字第二0-KAC0二三H0六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事件裁決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
      三年四月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北市交監字第0九
      三三七二四二八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臺端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本局處分提起訴
      願案,……說明……三、有關報廢車輛仍違規使用之主體認定事宜,
      前經交通部公路局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以(八九)路監交字第八九三0
      八九五號函報請交通部原則同意之辦理方式為:暫歸責原登記車輛所
      有權人,至其車輛實體消滅後方告解除,如該車輛主體已非上述之所
      有權人時,請其提供買受人資料以歸責買受人。依前揭規定,訴願人
      雖未能檢附買受人資料據以免罰,惟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訪談筆
      錄可知,系爭車輛業無償交予○○○回收。本局經重新審查,認汽車
      所有人確已善盡管理責任,爰撤銷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北市交監裁字
      第二0-KAC0二三H0六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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