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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6.16.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五二四五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
    一月六日北市交監裁字第二0-Z一0三二七B0一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事件裁決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訴
      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
      為準。」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
      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度判字第一號判例:「官署於受理訴願時,應先從
      程序上加以審核,合於法定程序者,方能進而為實體上之審理。其不
      合法定程序而無可補正者,即應予以駁回。」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八
      三號判例:「提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逾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
    二、緣訴願人所有xx-xxxx號自用小客車,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由案外人○
      ○○駕駛,於國道一號南向三五.四公里處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攔檢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嗣因其未出示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證,經本市監理處查獲系爭車輛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乃填具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北市監四裁字第二0-Z一0三二七B
      0一號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該通知單並
      載明應到案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前。嗣因訴願人未依限到案,
      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北市交監裁字第二0-Z一0三二
      七B0一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上開裁決書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送達,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
      本附卷可稽,又上開裁決書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
      ,故訴願人若對上開裁決書不服,應自該裁決書達到之次日(即九十
      三年一月十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又本件訴願人之地址為臺北市
      ,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是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原為九十三年二月八
      日,是日為星期日,以次日即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代之。然訴願人遲至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始向本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此亦有訴願書上
      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收文條碼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訴願已逾三十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
      件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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