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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2.22. 府訴字第09574188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0月11日北市交監字第
094377272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於94年 1月27日檢附「臺北市汽車運輸業設置停車場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
本市監理處申請於本市萬華區○○路○○號地下層3 個停車位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經本市監理處以94年 1月28日北市監四字第 094603070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
貴公司擬於臺北市萬華區○○路○○號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乙案,……說明:……二
、……查貴公司擬設置之停車場所非空地,係屬建築物本身之法定停車空間,應不符合
本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之範疇。……」訴願人不服,於94年 3月 1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復於94年 5月30日以訴願撤回申請書申請撤回訴願,經本府以94年 6月 2日府訴字
第09415441000 號函准予撤回在案。
二、嗣訴願人再以94年10月 3日申訴書向本市監理處申請於前揭系爭地點之 3個停車位設置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以取代其原設置於桃園縣楊梅鎮頭○○段○○等 9筆地號土地之○
○停車場內之 1個小貨車停車位,案經原處分機關以94年10月11日北市交監字第 09437
7272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貴公司擬將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路○○號(萬華
區○○段○○小段○○、○○、○○號)地下層之3 個停車空間取代為汽車運輸業停車
場乙案,……說明:……二、本市監理處受理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申設,均依『臺北市汽
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規定辦理,其中第 5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於本市設置停車場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之土地,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規
定。……三、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87年11月10日北市都二字第8722138300號函說
明二,貨運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係歸組第38組倉儲業,暨94年 3月 3日北市都規字第09
430737300 號函說明二,查旨揭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第 3種住宅區,依本市使用分區管
制規則規定,不得為第38組:倉儲業(三)貨運、貨櫃貨運、遊覽汽車客運、航空運輸
……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使用。另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7年11月 3日
(北)市工建字第8731977500號函示,建物附設之法定停車位,不得代替汽車貨運業之
車輛調度場。四、查貴公司擬於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萬
華區○○路○○號)地下層之 3個室內之法定停車空間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其土地
使用分區係屬『住三』之分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使用『住三』分區,
其使用組別尚未涵括歸組於第38組之貨運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訴願人不服,於94年
11月 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1月 4日補正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停車場法第23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
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
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汽車運輸業設置停車場,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依
停車場法第23條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4條第 1項第 4款第 2目之規定,特訂定本辦
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並得委任本市監理處執行。」
第 3條第 1項規定:「本辦法所指之汽車運輸業,指依公路法及相關規定核准設於本市
之下列行業:……六汽車貨運業。……」第 5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於本市設置停車場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之土地,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規定
。二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設置臨時性路外停車場者,應符合利用空地申請
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三停車場位於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劃定
之山坡地範圍內者,應符合山坡地等相關法令規定。四涉及建築行為者,應符合建築法
相關規定。」
行為時第6 條第 1項規定:「汽車運輸業除公共汽車客運業外,其停車場得基於營運管
理需要,分設多處或多家合置於一處。每家停車位數不得少於其營業車輛數六分之一,
其不足一個停車位部分,以一個停車位計算。」
行為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8條規定:「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
使用:一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二)第二組:多戶住宅。(三)
第三組:寄宿住宅。(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五)第五組:教育設施。(六)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七)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包括精神病院)。(八)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九)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十)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十一)第十五組:社教設施。(十二)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二附條件允許
使用(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精神病院。(二)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
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三)第十三組:公務機關。(四)第十六組
:文康設施。(五)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六)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七)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八)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之科學儀器、打字機及
其他事業用機器、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算表)、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
家具、裝潢、木器、藤器、玻璃及鏡框、樂器、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用品、玩具、電視
遊樂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九)第二十一組:飲食業。(十)第二十六
組:日常服務業。(十一)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視障按摩業(限視障從業人員使
用,其使用樓地板面積限 150平方公尺以內)。(十二)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十三)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十四)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
庫、信用合作社、農業信用部、信託投資業、保險業。(十五)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
輸服務業之旅遊業辦事處及營業性停車空間。(十六)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十
七)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十八)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十九)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5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規定:「……三十
八、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一)冷藏庫、冷凍庫。
(二)貨櫃運輸之集散裝卸場或庫房。(三)貨運、貨櫃貨運、遊覽汽車客運、航空運
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四)其他倉儲業或一般物品
提存場房。……」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1年 8月29日北市交三字第 091330719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局
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依據: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二、臺北市汽
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第 2條。公告事項:本局將『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
法』中有關『……汽車貨運業……』之主管機關事項委任臺北市監理處,以該處名義執
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第 6條規定,係指 1個停車位允許6 輛車之調度停放
使用,本件訴願人以 1個停車位專供 1輛車輛停放使用,何有法規所稱車位數與車輛數
之之比例調度問題;停車場法與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並未規定「住三」之
法定停車場禁止運輸業車輛「停放」使用,原處分機關昧於事實,請准予設置系爭停車
場。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所申請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其使用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
三種住宅區,不符合行為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8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則第 5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規定,乃依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
置辦法第 5條第 1款規定,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此有本府都市發展局系爭土地土地使用
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府工務局86使字第 xxx號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及其附表(
一)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停車場法與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並未規定「住三」之法定停
車場禁止運輸業車輛「停放」使用云云。按前揭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於本市設置停車場者,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相關
規定;查貨運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係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5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規定之第38組倉儲業,次查行為時臺北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則第 8條所規定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允許使用及附條件允許使用之建築物使
用組別,並不包括第38組倉儲業,是訴願人申請設置系爭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所使用之土
地,與前揭規定不合,至臻明確。又行為時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第 6條規
定,係規範汽車運輸業每家停車位數不得少於其營業車輛數六分之一,經核與原處分機
關否准訴願人申請設置系爭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之理由無涉。訴願主張各節,顯有誤解,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否准訴願人申請於系爭地點設置汽車運輸業
停車場,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市長 馬英九 公
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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