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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5.10.26. 府訴字第09584965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 7月25日北市交監裁字第
    20-ABW838F76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員警於91年 5月31日21時45分,在本市士林區○○路及○
      ○路口執行勤務,查獲案外人○○○騎乘訴願人所有之 xxx-xxx號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規定,爰由本府警察局以91年 5月31日北市警交大字第 ABW838576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告發,又因駕駛人未出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遂移請臺北
      市監理處處理。案經該處查認訴願人未依規定投保系爭車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違反行
      為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條規定,乃以91年 6月25日北市監四裁字第20-ABW838F76
      號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告發。嗣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未依指定日期
      (91年 7月15日)到案,乃依行為時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95年 7月25日北市
      交監裁字第20-ABW838F76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1萬元
      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5年 9月 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5年 9月 8日北市交授監字第09563263200 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
      件提起訴願 1案,復如說明,......說明......二、關於 臺端所有 xxx-xxx號車輛於
      91年 5月31日因交通違規並查證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在案,事後 臺端申訴
      該車輛業已報廢乙節,經查證結果係原舉發單位誤植車號所致......應更正為 xxx-xxx
      號車輛違規。爰此本局同意依訴願法第58條第2 項撤銷95年 7月25日北市交監裁字第 2
      0- ABW838F76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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