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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5.12.20. 府訴字第09585037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不休假補償金核發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未核發93年不休假補償金,提
    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 條
      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 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47年度判字第43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
      政處分,始得為之。......是官署之行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
      之關係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
      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55年度裁字第50號判例:「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但
      官署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私法上之行為,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
      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有所爭執,應向該管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訴願及行政訴訟
      所能解決。......」
    二、緣訴願人原係前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公車處)之駐衛警察,因公車處於93年
      1月1日民營化,訴願人爰於同日辦理專案精簡資遣,並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支領
      退休金及 7個月慰助金在案。訴願人並於93年11月 1日獲得安置擔任本府工務局養護工
      程處(自95年8 月 1日起更名為水利工程處)駐衛警。嗣本府交通局基於照顧離退員工
      立場,於93年11月25日發給93年度不休假補償金,發放對象限於因專案精簡資遣離退職
      工及未獲安置之駐衛警,因訴願人已接受安置再任職於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故未獲
      發放。訴願人不服,於95年10月18日經由本府交通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該局檢卷答
      辯到府。
    三、卷查訴願人原係公車處之駐衛警察,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7條規
      定:「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自費僱用之......」規定以觀,其與公車處間之關
      係,應係私法上之僱傭關係。是本件訴願人因93年度不休假補償金核發事件所生之爭執
      ,核屬私法關係之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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