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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02.02. 府訴字第09670032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臺北市監理處95年11月
    22日北市監四裁字第20-C06408A98號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
    單,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
      訴願者。」
      行政法院44年度判字第18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
      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
      上效果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
      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
      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
    二、緣訴願人所有之xxx-xxx號重型機車,於95年11月 3日23時48分在臺
      北縣中和市○○路○○號前,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分隊
      員警攔檢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另因駕駛人未出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遂案移本市監理處處理。嗣經本市監理處查認
      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違反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乃以95年11月22日北市監四裁字
      第20-C06408A98號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告發訴願人
      。訴願人不服,於95年11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22日補充
      訴願理由,並據本市監理處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前開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僅係本市監理處對
      於違規事實之敘述及說明,尚不因該項敘述及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且舉發乃檢舉性質,其違規行為應否受
      罰,尚待主管機關之裁決。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核屬預行請求行政
      救濟,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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