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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2.20. 府訴字第09770067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柯○○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申請延長替補車額期限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11月13日
北市交監字第 096640215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所有 5A-591號營業小客車於93年11月1日繳銷牌照,未依公
路法第40條之2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6條規定,於繳銷牌照之日起
3年內(即96年11月1日前)替補較新車輛,亦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
期,迨於 96年11月8日(投郵日)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展延替補車額
期限,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96年11月13日北市交監字第09664021500號
函復否准其申請。訴願人不服,於97年1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1月31日北市交授監字第0976025
2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貴公
司因不服本局 96年11月13日北市交監字第09664021500號函否准繳回
牌照之5A-591號車額延期替補申請,提起訴願乙案,經核同意撤銷原
處分......說明:......二、本案經轉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意見略
以:『基於保障受災戶之公平權益,倘汽車運輸業係同屬受災戶者,
於檢附【1006柯羅莎颱風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
定】第 1項有關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申辦者,辦理期限比照展延至97
年3月31日止,原則上應可同意辦理。』爰此,請貴公司於97年3月31
日前......向本局監理處辦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市長 郝龍斌
副市長 林崇一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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