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0.10.19. 府訴字第10009117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黃○○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8 月11日 DC06000
305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0年 8月 8日23時57分於本市雙溪公園,查獲訴願人所有車牌
號碼 AXO-xxx機車(下稱系爭機車)違規停放,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3條第 4
款及第20款規定,乃當場拍照取證後,以 100年 8月 8日北市園管通字第 D028292號違規通
知單予以告發,嗣依同自治條例第 17條後段規定,以 100年 8月11日 DC060003051號裁處
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20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0年 8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 100年 8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9 月 5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
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
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
眾遊憩之場地。」第3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
以下列機關為管理機關:一、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為市政府工務局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第 13條第4款及第20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二十、主管機關為......公園管理之必要
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
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 98年12月11日府工公字第09835561600號公告:「公告事項:本公園園區範
圍禁止停放車輛,違者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 4款、第20款及第17條規定
裁處之。依據:一、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 4款及第20款規定『公園內不得
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二十、主管機關為特定
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二、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
條例第17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 1款至第 7款、第10款至第16款及第20款規定者,依中
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 1,2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現場空地並無明顯告示牌禁止停車,且深夜視線昏暗,不會
注意到大門邊約A4大小紙張寫「禁停」字樣,於深夜亦無開單理由。
三、查本件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於 100年8月8日23時57分於本市雙溪公園違規停放之事實,
有註明違規時間之現場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現場空地並無明顯告示牌禁止停車,且深夜視線昏暗,不會注意到大門邊
約A4大小紙張寫「禁停」字樣,於深夜亦無開單理由云云。按本府為加強公園管理,維
護公園環境設施,特制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並以98年12月11日府工公
字第09835561600 號公告本市公園車輛停放禁止及限制事項,明定公園園區範圍禁止停
放車輛,違者,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裁處之。查本件依卷附資料及採證照片
所示,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停放之左後側,設置有「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禁止事
項告示牌及張貼本市公園禁止停車之公告,該機車停放之後側大門旁,張貼有「欄杆內
為雙溪公園範圍,請勿將汽、機車輛違規停放。如有違規行為,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
治條例』規定裁處......。」之告示,以為提醒,則訴願人於進入公園之時,即應注意
相關入園所應遵守之規定,尚難以深夜視線昏暗等為由,而冀邀免責。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1,200元罰鍰,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