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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2.03.13. 府訴二字第10209041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檢舉獎金核發方式法令疑義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之不作為,提
    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
      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
      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查訴願人因檢舉本市道路挖掘違規案件,經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下稱新工處)以民
      國(下同)101年8月8日北市工新挖字第10166572903號函通知訴願人申領獎金,惟訴願
      人就獎金申領方式有所質疑,乃以101年9月7日臺北市府郵局存證信函第733號向該處查
      詢,該處乃以101年 9月17日北市工新挖字第10131866300號函復訴願人,臺北市檢舉市
      區道路挖掘違規案件獎勵要點業於100年10月5日修頒,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及兼顧領鈔
      作業安全,乃改以匯款方式辦理,刪除原採現金發給獎金之作業規定等。訴願人復以同
      一事由二度於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下稱市長信箱)陳情後,嗣訴願人再於 101
      年11月29日於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211290179)陳情有關檢舉市區道路挖掘違規案
      件獎勵金核發方式之相關法令疑義等情事,並對新工處未依臺北市檢舉市區道路挖掘違
      規案件獎勵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以現金發放獎金之不作為等情不服,於 101年12月27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102年2月23日、3月1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新工處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係訴願人向市長信箱陳情有關檢舉市區道路挖掘違規案件獎金核發方式之相關法
      令疑義,並請求新工處依臺北市檢舉市區道路挖掘違規案件獎勵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以領取現金方式核發獎金,核其性質應屬首揭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之陳情範疇,與
      訴願法第 2條第1 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別,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3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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