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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6.26. 府訴二字第10309086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兼上1人
之訴願代理人 ○○○
訴願人等 2人因污水下水道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如附表所列編號
1 至14共14件函及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
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者,亦得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本市文山區○○路○○段○○巷○○號屬於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下稱衛工處
)「第3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1年○○中學附近地區)」計劃性
工程範圍,該區域因尚未完成用戶端污水納管,故由衛工處以公務預算辦理銜接。衛工
處為辦理上開工程,乃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1日邀集本市文山區○○路○○段○○
號至○○號、同路段○○巷○○號至○○號及○○巷○○號至○○號住戶及相關單位人
員,就污水下水道施工前增建物查勘暨施工路徑協調會勘後,並以附表編號 1函檢附該
會勘紀錄予訴願人等住戶及相關單位。嗣訴願人○○○以其為本市文山區○○路○○段
○○巷○○號住戶,於 101年10月18日以存證信函向衛工處陳情需配合拆除後巷增建物
部分提出異議,衛工處乃以附表編號 2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
二、......有關 臺端地界範圍內是否含防火巷(間隔)設計應向建物主管機關洽詢並
確認,亦因現況無法確認該防火空間屬單邊留設或雙邊留設,故本處施工前會勘結論依
下水道法規請住戶配合自地界起算退縮 0.75m以配合衛生下水道建設。三、本處施工係
為將家戶污、廢水(不含雨水)全數辦理銜接,經施工前查勘 臺端府上化糞池位於屋
前,本處將配合於前巷接管;惟屋後尚有廚房......等生活雜排水流至後巷影響環境衛
生,現況無可施做空間;亦因臺端已申請土地鑑界,俟確認鑑界結果本處再行配合辦理
......。」衛工處復於102年3月20日邀集本市文山區○○路○○段○○巷○○號至○○
號、同路段○○巷○○號至○○號住戶及相關單位人員,就後巷增建物影響污水下水道
施工協調會勘後,並以附表編號 3函檢附該會勘紀錄予該等住戶及相關單位。嗣訴願人
○○○於102年4月16日以存證信函向衛工處陳情,衛工處乃以附表編號 4函復訴願人○
○○略以:「......說明:......二、......臺端坐落於○○段○○小段○○地號內之
建物有否佔用防火空間,本處業於101年10月26日北市工衛南字第10135494300號函已向
臺端敘明可逕洽本市建物主管機關查詢確認。三、......本處總計辦理過 2次後巷妨礙
施工現場協調說明,據悉 臺端皆不克出席......。」衛工處再於102年 4月25日邀集本
市文山區○○路○○段○○巷○○號住戶及相關單位人員,就污水下水道施工前後巷增
建物勘查協調會勘後,並以附表編號 5函檢附該會勘紀錄予該等住戶及相關單位。嗣訴
願人○○○以 102年6月3日以郵件向衛工處陳情,衛工處乃以附表編號 6函復訴願人○
○○略以:「......說明:......三、臺端建物型態『生活雜排水』位於後巷,依據舊
有排水暗溝位置,判斷其雜排水管排放口位於 臺端後方建物室內,且事涉案址○○路
○○段○○巷○○號○○樓以上住戶污水接管權益,本處將另案辦理會勘邀集○○路○
○段○○巷○○號全體住戶,以俾住戶了解實際接管情形。四、......有關○○地號後
巷原舖設磁磚區域,因恐有共同持分之虞(非屬單一戶所有),臺端暫無需自行採購磁
磚,俟邀集○○路○○段○○巷○○號全體住戶出席協議後,再行研辦鋪面復原事宜。
」衛工處於102年6月14日邀集本市文山區○○路○○段○○巷○○號○○樓住戶及相關
單位人員,就污水下水道管線試水會勘後,並以附表編號 7函檢附該會勘紀錄予該等住
戶及相關單位,會勘結論記載,案址○○、○○、○○樓日常生活所產生之雜排水位於
後巷○○樓室內空間,因○○樓住戶不同意該處開挖,現況無法完成接管。復於102年6
月24日邀集本市文山區○○路○○段○○巷○○號○○至○○樓住戶及相關單位人員,
就後巷生活雜排水施工確認及鋪面美化第5次施工協調會勘,並以附表編號8函檢附該會
勘紀錄予該等住戶及相關單位。又於102年10月3日邀集本市文山區○○路○○段○○巷
○○號住戶及相關單位人員,就後巷鋪面復舊事宜協調會勘後,並以附表編號 9函檢附
該會勘紀錄予該等住戶及相關單位。嗣衛工處再於 102年10月22日以附件編號10通知臺
北市○○路○○段○○巷○○號○○樓住戶略以:「......您的住家已由本局衛工處辦
理之『第 3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 101年○○中學附近地區)』完
成污水下水道接管......您如何確認住家是否接用污水下水道?......。」並於 102年
10月31日邀集本市文山區○○路○○段○○巷○○號(○○樓及○○、○○樓)及○○
號至○○號(○○至○○樓)住戶及相關單位人員,就徵收 1/2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會勘
後,並以附表編號11函檢附該會勘紀錄予該等住戶及相關單位,其會勘紀錄記載,案址
住戶生活雜排水未銜接,而位於前巷之化糞池屬已完成接管,依據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
用費自治條例開徵污水下水道二分之一使用費,併同水費收取。其間訴願人○○○於10
2 年10月28日郵遞存證信函向衛工處陳情,衛工處乃以附表編號12函復訴願人○○○略
以:「......本存證信函中並無直接相關資料可供佐證案址防火間隔設於○○地號界外
。三、......惟○○地號(○○路○○段○○巷○○號)內 1、3、4樓生活雜排水排入
之暗溝仍位於 臺端府上建物後方室內空間,且經多次協調 臺端皆不願意本處進入建
物室內開挖暗溝辦理銜接......。」嗣衛工處再以附表編號13函復略以:「......說明
:一、......臺端不願本處代為施作雜排水接管,亦可自行雇工將雜排水與後巷污水系
統聯結,惟期間歷經 3~4個月有餘,皆未有明確說明後續雜排水接管方式,造成後巷鋪
面修復時程延滯多時......三、......敬請臺端配合於 102年11月30日前提供磁磚並主
動通知本處後續鋪面修復範圍方式,如逾時限,鑑於本案已溝通協調多次且為維護案址
其餘人之權益,本處將請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方式以水泥砂漿抹平修復之。」衛工處於
102 年12月26日邀集本市文山區○○路○○段○○巷○○號○○樓住戶及相關單位人員
,辦理第2次污水下水道接管工程異議現場協調會勘後,並於103年1月6日以附表編號14
函檢附該會勘紀錄予訴願人○○○及相關單位,會勘結論記載,該案址已辦理多次現場
協調,且歷次回函皆有詳述說明,後續將不再回應辦理。訴願人○○○主張衛工處未依
規定施作下水道工程至完工並修復,嚴重損及訴願人權益,不服上開如附表編號 1至13
共13件函及衛工處之不作為,於 102年12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3年2月21日追加訴
願人○○○、不服附表編號14函及補正訴願程式,於2月24日及 4月7日補充訴願理由,
並據衛工處檢卷答辯。
三、關於附表編號1至14函部分:
查上開附表編號 1至14函,分別係檢送上開會勘紀錄予本市文山區○○路○○段○○巷
○○號等住戶供參、衛工處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說明及衛工處所為之事實通
知及理由之說明,核其內容僅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等 2人
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等 2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
許。四、關於訴願人請求衛工處作為部分:
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
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是提起該法條之課予義務
訴願,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之餘地。復按依下水道法第1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
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循法定程序納
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本件排水設備工程屬衛工處執行計劃性工程之範圍,係
由衛工處以公務預算辦理,核其性質與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
別,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等 2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
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附表:
┌─┬──┬───────────┬──────────────────┐
│編│發文│發文日期及文號 │內容摘要或處理 │
│號│機關│ │ │
├─┼──┼───────────┼──────────────────┤
│ 1│衛工│101年9月26日北市工衛南│檢送101年9月11日會勘紀錄。 │
│ │處 │字第10134755400號函 │ │
├─┼──┼───────────┼──────────────────┤
│ 2│衛工│101年10月26日北市工衛 │「主旨:有關 臺端101年10月18日郵遞存│
│ │處 │南字第10135494300號函 │證信函說明污水下水道施工需配合拆除後│
│ │ │ │巷增建物異議案,本處說明如下,請 查│
│ │ │ │照。」 │
├─┼──┼───────────┼──────────────────┤
│ 3│衛工│102年3月25日北市工衛南│檢送102年3月20日會勘紀錄。 │
│ │處 │字第10230996100號函 │ │
├─┼──┼───────────┼──────────────────┤
│ 4│衛工│102年4月26日北市工衛南│「主旨:有關 臺端102年 4月16日郵遞存│
│ │處 │字第10231651200號函 │證信函提出污水下水道施工之異議與聲明│
│ │ │ │案,本處說明如下,請 查照。」 │
├─┼──┼───────────┼──────────────────┤
│ 5│衛工│102年 5月3日北市工衛南│檢送102年4月25日會勘紀錄。 │
│ │處 │字第10230995300號函 │ │
├─┼──┼───────────┼──────────────────┤
│ 6│衛工│102年6月13日北市工衛南│「主旨:有關 臺端102年6月3日郵遞陳情│
│ │處 │字第10232551900號函 │信件提出府上施作污水下水道狀況及異議│
│ │ │ │陳報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
│ 7│衛工│102年6月18日北市工衛南│檢送102年6月14日會勘紀錄。 │
│ │處 │字第10232887400號函 │ │
├─┼──┼───────────┼──────────────────┤
│ 8│衛工│102年7月2日北市工衛南 │檢送102年6月24日會勘紀錄。 │
│ │處 │字第10232890400號函 │ │
├─┼──┼───────────┼──────────────────┤
│ 9│衛工│102年10月8日北市工衛南│檢送102年10月3日會勘紀錄。 │
│ │處 │字第10234743300號函 │ │
├─┼──┼───────────┼──────────────────┤
│10│衛工│102年10月22日通知(郵件│「……您的住家已由本局衛工處辦理之『│
│ │處 │編號:219146-772-13056│第3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 │
│ │ │4661) │工程(101年○○中學附近地區)』完成污 │
│ │ │ │水下水道接管…… 您如何確認住家是否 │
│ │ │ │接用污水下水道?……。」 │
├─┼──┼───────────┼──────────────────┤
│11│衛工│102年11月4日北市工衛南│檢送102年10月31日會勘紀錄。 │
│ │處 │字第10235550400號函 │ │
├─┼──┼───────────┼──────────────────┤
│12│衛工│102年11月5日北市工衛南│「主旨:有關 臺端102年10月28日郵遞存│
│ │處 │字第10235109500號函 │證信函提出污水下水道工程住戶狀況及異│
│ │ │ │議陳報案,本處說明如下,請 查照。」 │
├─┼──┼───────────┼──────────────────┤
│13│衛工│102年11月20日北市工衛 │「主旨:本處『第3 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
│ │處 │南字第10235571600號函 │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1年○○中學附近│
│ │ │ │地區 )』辦理文山區○○路○段○巷○號│
│ │ │ │後巷鋪面修復事宜,請 查照。」 │
├─┼──┼───────────┼──────────────────┤
│14│衛工│103年1月6日北市工衛南 │檢送102年12月26日會勘紀錄。 │
│ │處 │字第10236730500號函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陳雄文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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