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3.09.04. 府訴二字第10309117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申請承租市有土地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民國 103年6
月27日北市工公陽字第10333208700號書函及民國103年 7月11日北市工公配字第10333545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因辦理「○○公園房舍拆除工程
」,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並經該事務所複丈後,查認訴願人位於臺北市
北投區○○路○○段○○巷○○弄○○號○○樓建物旁之採光罩等構造物,占用公園處
經管之本市北投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占用面積分別為7.82及2.64平
方公尺。公園處以訴願人未與該處成立任何使用借貸、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係屬無權
占用,乃依民法第 179條等規定,多次發文通知訴願人繳納占用市有土地之無權占用使
用補償金等,惟訴願人繳納部分分期金額後即未再繳納。公園處多次催繳未果,爰向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經該院核發 103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支付命令,因訴願
人聲請調解,案經該院進行調解中。
三、其間,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2日與公園處協調後,同意配合於 103年7月1日
前,無條件配合拆除占用土地範圍內之大門及遮雨棚。嗣訴願人陳情要求延長拆除期限
,經公園處以103年6月27日北市工公陽字第1033320870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略以:「....
..說明:......二、有關旨揭土地佔用違建拆除案前經 臺端103年2月12日陳情,本處
已酌情考量 臺端家庭因素,經協調後同意由 臺端於 103年7月1日前自行拆除,期限
長達有 4個月餘......基於前述原因及○○公園二期更新工程開工在即,本處礙難同意
違建拆除展延,請 臺端依前次協調結論,擇訂於 103年7月1日前自行拆除,如屆時仍
未拆除,本處將依法執行......。」等語。嗣訴願人陳情要求承租土地等節,經公園處
以103年7月11日北市工公配字第103335455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
.二、......經查336-1地號土地,係屬徵收之土地,按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
法第 2條『......徵收取得之土地,依土地徵收法令規定,如提供使用,原土地所有權
人得據以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者,不得提供使用。』規定,臺端承租336-1
地號徵收之土地,不符前開規定。三、有關本處追繳......不當得利一節,......因旨
揭建物未與本處成立任何使用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17條規定『......前項被占用之市有財產,如需追收最近 5年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不得拋棄。』......四、另查本處103年 6月27日北市工公陽字第10333208700號(書)
函......正本諒達......。」等語。訴願人不服前揭 2(書)函,於103年7月21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公園處檢卷答辯。
四、經查公園處前揭 2(書)函,係分別述明要求訴願人依協調結論拆除無權占用市有土地
之物、說明無法出租市有土地及追繳不當得利之依據等,核其性質係公園處基於市有財
產之管理機關身分,拒絕出租市有財產、通知訴願人繳納無權占用市有土地之使用補償
金及要求拆除無權占用市有土地之物等涉及私經濟之管理行為,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訴願人對此 2(書)函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訴願人申請
停止執行及要求辦理現場會勘等節,經審酌訴願人所不服之標的既非行政處分,自無訴
願法第93條規定停止執行之問題,亦無現場會勘之必要,併予指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