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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11.17. 府訴二字第10509163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國民住宅配售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民國105年8月22日北市工水
計字第1050834590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載明不服「台北市政府 105年8月22日北市工水計字第10508345900號函」
,惟其附件內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水利處)民國(下同) 105年8月2
2日北市工水計字第10508345900號書函影本 1份,經本府法務局電詢訴願人確認訴願標
的為上開書函,訴願書應係誤植訴願標的之發文機關及公文類別,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查訴願人(92年 2月21日改名為○○○,105年5月24日改回原名)所有本市松山區○○
路○○巷○○號(整編前:○○街○○巷○○弄○○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因
位於本府79年12月27日79府工養字第79079928號公告,並由水利處前身即本府工務局養
護工程處辦理之「特別預算○○河○○橋至○○橋段整治工程」用地範圍內,應予拆遷
。依據「本市○○河○○橋至○○橋段河道整治地區區段征收範圍內現住戶遷移安置計
畫」第3點「安置對象」規定,每1門牌配售1戶專案國宅,故訴願人僅符合配1戶,且已
於97年7月9日承購1戶國民住宅。訴願人於96年5月2日起數次陳情,要求增加配售1戶國
民住宅,經水利處查認訴願人不符本府 94年11月7日訂定之「臺北市士林官邸北側地區
區段徵收原住戶增加配售市民住宅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申請增加配售市民住宅
者,須為拆遷公告前二個月於本地區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且居住之建
物,須符合住宅單位之規定 ......。」之要件,無法辦理增配,並以97年5月14日北市
工水計字第 09760190500號書函答復訴願人在案。嗣訴願人復以105年8月10日書面向本
府陳情,稱本件工程為拆遷公告時渠在服役中,應視同在家居住。經水利處以105年8月
22日北市工水計字第 10508345900號書函答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陳情增加
配售國(住)宅案......說明:一、依臺端105年8月10日陳情書辦理。二、有關臺端陳
情增加配售國宅發現新證據提出異議案,經查臺端新證據之服役事實已於97年8月8日陳
情書函陳述,綜整相關函覆說明如下......(二)依本處98年 4月29日北市工水計字第
09862489800 號書函說明三、另本處為再次釐清本案所涉之人口居住事實爭議,曾於97
年12月18日邀請當時設籍該址(及【即】松山區○○街○○巷○○弄○○號後整編為○
○路○○巷○○號,已拆除)向臺端租賃房屋之承租戶○○○先生、○○女士、○○○
先生等人至本處協助說明,綜三人說明情形,78年底至81年間該房屋之居住情形為○○
○先生及家人居住1樓,○○女士分租1樓1房間,○○○先生與家人單獨承租2樓,且並
無與其他人同住。三、綜上所述,本案已明確答覆臺端在案,且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
予處理。併予述明。」訴願人不服該書函,於 105年9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27日
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水利處檢卷答辯。
四、查上開水利處 105年8月22日北市工水計字第10508345900號書函係該處就訴願人再次陳
情所為回復。核其內容,僅係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
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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