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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12.06. 府訴二字第10509177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訴願人因臺北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
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四、訴願請求事項......
。」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
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其訴願書上原處
分機關載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事實與理由則載以:「事實:原處分機
關以訴願人土地為宜林地,訴願人不服,爰為本件訴願申請理由:1.經查本人系爭土地
平均坡度小於55度。2.土壤深度係在50公分以上。3.此系爭之土地亦無沖蝕之紀錄。綜
合以上之理由,本人系爭之土地非為宜林地,請准予撤銷處罰。」惟該訴願書未經訴願
人簽名或蓋章,且綜觀訴願書內容,未提及任何與原處分機關相關之行政處分字號,無
從知悉訴願人究欲對何訴願標的提起訴願,不符前揭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本府法
務局爰以 105年 10月14日北市法訴二字第1053658291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
20日補正簽章並釋明訴願標的,俾憑審議。該書函於 105年10月20日送達,有訴願人本
人蓋章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並未依限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
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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