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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訴願人因臺北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8月31日北市工
    地審字第 10530048900號查定結果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為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辦理本市山
      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乃委託○○大學辦理民國(下同)103 年度本市山坡地
      土地可利用限度調查規劃,經原處分機關查定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段○○小段○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為「宜林地」,爰以105年8月31日北
      市工地審字第 10530048900號查定結果通知書將查定結果通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
      105年9月3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4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仍有委託專業
      單位補充量測及判讀之必要,乃以105年10月20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532545700號函通知
      訴願人,自行撤銷105年8月31日北市工地審字第 10530048900號通知書有關系爭土地之
      查定結果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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