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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8.14. 府訴二字第10600123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使用市有土地支付補償金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民國106年3月10
日北市工新配字第 10632059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
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57年判字第 472號判例:「人民不服行政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
濟。但行政官署就其與人民間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私法上之行為,不得視為
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
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提起訴願......。」
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下稱新工處)因於民國(下同)105 年12月28日辦理「
為本市中正區○○路○○號○○樓涉及違建及占用人行道查報拆除事宜」會勘,會勘結
果發現訴願人所有該處違建似有占用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地號部分市有土地
之情形,案經新工處申請土地複丈,並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於106年2月10日現場鑑
界確定實際界址。嗣新工處以訴願人未與本府成立任何使用借貸、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
,無權占用該處經管之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地號部分市有土地(使用面積為
5.9平方公尺〕為由,乃依民法第179條等規定,以106年3月10日北市工新配字第106320
59400號函通知訴願人返還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占用市有土地所受利益
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新臺幣 7萬3,535元等相關事宜。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6年4月9
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 106年5月8日補具訴願書,5月15日及5月22日補充訴願
理由,並據新工處檢卷答辯。
三、查新工處以106年 3月10日北市工新配字第10632059400號函通知訴願人繳納無權占用使
用補償金等內容,核屬管理機關代表巿庫管理巿有財產之行為,訴願人對之有所爭執,
乃屬私權爭執,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 11158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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