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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8.14. 府訴二字第1060012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4月12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632
    8254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雖於訴願書之訴願請求欄記載略以:「請求撤銷臺北市政府106年4月12日府
      工新字(按:應為北市工新道字)第 10632825401號函之臺北市政府裁(罰)處書」,
      惟該函僅係原處分機關檢送民國(下同) 106年4月12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632825400號
      裁處書等予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運處(南區)(以下簡
      稱:○○臺北營運處),揆其真意,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
      十八條之規定者。......」
    三、案外人○○臺北營運處申請自104年5月3日至104年5月5日於本市中正區○○路○○號至
      ○○號道路挖掘延期施工,核准道路挖掘許可證 104002240號,由訴願人承攬施工,經
      民眾於 104年5月4日拍照檢舉挖掘超過許可範圍。經原處分機關審認中華電信臺北營運
      處未依核定範圍施作,違反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及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點第2項第1款規定,以106年4月12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632825400號裁處書處○○臺北
      營運處新臺幣 6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6年5月1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查本案原處分機關 106年4月12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632825400號裁處書之受處分人為中
      華電信臺北營運處,而非訴願人,本府法務局乃以106年6月1日北市法訴二字第1063731
      32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其就該處分所涉法律上利害關係及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該函於 106年6月2日送達,惟訴願人迄未敘明就該處分所涉之法律
      上利害關係,亦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是訴願人既非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亦非利害關
      係人,其對上開裁處書提起訴願,核屬當事人不適格。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3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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