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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10.06. 府訴二字第10600166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訴願人因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5月25日北市工地森字第10
    6313709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前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申請於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保護區(下
    稱系爭土地)興建農舍,經本府產業發展局(下稱產業局)以民國(下同)98年 7月16日北
    市產業坡字第09833056300號函通知審查結果尚屬合理可行,並經本府以98年7月20日府產業
    農字第09832455500號函通知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新臺幣(下同)8萬 5,478元,並經
    訴願人繳納。嗣訴願人於 102年1月24日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第1次變更設計)檢送於
    原處分機關,經陳報本府以102年2月4日府授工地字第10230525600號函核定在案,並依山坡
    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規定,以 102年3月6日府工地字第10230080900號函重新核
    算回饋金為8萬4,830元,同時撤銷上開98年7月20日府產業農字第09832455500號函。嗣訴願
    人於105年6月30日向產業局陳送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申請於系爭土地設置
    農業設施-灌溉設施(水箱),經該局以105年8月11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532084100號函通知
    訴願人檢具建築圖說,俾該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核轉建築圖說予本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審查及辦理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變更。嗣本府以 105年12
    月13日xxxxx-xxx號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會辦審查表(建造執照收件號碼:1058761)併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移由原處分機關辦理,原處分機關爰以106年2月8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6
    30061500號函移請協審單位中華民國○○公會(下稱○○公會)辦理審查,經該公會以 106
    年4月12日(106)華大地技字第0001060272號函復原處分機關建議核定;復經原處分機關以
    106年5月5日北市工地森字第10631278600號函請建管處釐清該申請案工程是否為舊有建物改
    建或修建之建造行為,經該處以106年5月 19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648199500號函表示該保護
    區內建築物或附屬設施並無坐落在本次新設置構造物(水箱)之位置上。原處分機關爰依據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系爭辦法)第 5條及本府98年12月24日府產業農
    字第09834924501號公告之「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利用繳交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計算,以106年
    5月25日北市工地森字第10631370900號函核定訴願人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
    稱系爭回饋金)300萬5,44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該函於106年5月3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06年6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1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森林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第 48條之1規定:「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
      下︰......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前項......第二款回饋金應於
      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水土保持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第 3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
      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者。......。」第12條第1項、第4項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
      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
      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
      之;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依第十二條規定
      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
      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
      、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
      、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
      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
      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
      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
      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
      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二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行為時第3條第6款規定:「於山坡地
      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
      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業
      經營設施,且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之一層樓建築物: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且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
      山坡地。」第 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及第四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第 4條規定: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第 5條規定:「本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
      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第一項類別
      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6條第1項規定:「水土保持主管機
      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前,屬應繳交本回饋金者,由主管機關計算
      本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
      函前,一次繳納。」第 8條第6款、第7款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免繳交回饋金:......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或第四款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
      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96年 5月17日農林務字第0961653927號函釋:「有關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疑義......說明:......二、
      貴府相關疑義說明如下:(一)『計畫面積』之定義1節:1、本辦法第5條第1項所稱水
      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係指該計畫格式(二)計畫範圍之面積,等同於水土保持
      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 2條所稱之『計畫面積』,至於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
      』,則等同於本會95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公告修正該申報書格式之『計
      畫面積(開挖整地面積)』;據此,『計畫面積』應屬明確。2、另本辦法修正前第5條
      第1項所稱之「開發面積」,應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
      或利用許可』之面積,就同一開發案而言,相當於其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
      二)本辦法第8條第4款免繳本回饋金之條件規範1節:本會業以96年4月18日農授林務字
      第0961740525號函(附件三)釋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範圍......。」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利用繳交回饋金之乘積比率第 2點規定:「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
      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詳下列:(節錄)」
      ┌──────────────┬───────┬────┐
      │開發利用程度類別      │百分比(%) │備註  │
      ├─────┬────────┼───────┼────┤
      │開發建築者│農舍者     │六      │    │
      └─────┴────────┴───────┴────┘
      臺北市政府 104年6月29日府工地字第10431662101號公告:「主旨:公告......『山坡
      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工務局所屬大地工程處辦理,並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下列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辦理....
      ..六、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收取、計算、應用及後續處理等相關事項(山坡地開發
      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至第7條)......。」
      104年 8月18日府工地字第10431665201號公告:「主旨:公告『水土保持法』......有
      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工務局......所屬大地工程處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二、下列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辦理:(一)水土保持
      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查、准駁、廢止、變更事項(水土保持法第12條......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本件申請案經產業局 105年8月11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532084100號函認定符合農業
        設施規定,故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1規定之農業設施;該農業設施長6公尺、寬
        2公尺、高2公尺,依上開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進而依山坡地開發利
        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免繳回饋金,本件免申請而申請建築執照是否就
        要繳回饋金?
     (二)系爭土地前於申請建造計畫面積 593.6平方公尺農舍時即已繳納回饋金,本件申請
        計畫面積僅12平方公尺,卻須按整筆土地面積 2,980平方公尺計算回饋金,為重複
        繳交,況依農委會96年 5月17日農林務字第0961653927號函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
        書之「計畫面積」,等同於該會95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公告修正該
        申報書格式之「計畫面積(開挖整地面積)」,在本件僅12平方公尺。
    三、查本案系爭土地係屬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訴願人為在該土地上設置農業設施 -灌溉設
      施(水箱),擬具簡易水土保持計畫送核,經原處分機關移請協審單位○○公會辦理審
      查,該公會以106年 4月12日(106)華大地技字第0001060272號函建議核定在案,此有
      經○○公會審查建議核定之本件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該公會前開函文等影本在卷可憑
      ,原處分據以核定訴願人應繳交系爭回饋金300萬5,449元,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本件申請案屬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之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
      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免繳回饋金,本件免申請而申請建築
      執照是否就要繳回饋金;系爭土地前於申請建造農舍時即已繳納回饋金,本件申請計畫
      面積僅12平方公尺,卻須按整筆土地面積 2,980平方公尺計算回饋金,為重複繳交,況
      依農委會96年 5月17日農林務字第0961653927號函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
      積」,等同於該會95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公告修正該申報書格式之「計
      畫面積(開挖整地面積)」,在本件僅12平方公尺云云。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
      辦法第 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系爭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
      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乘積 6%至12%計算;其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復按本府作為本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主管機關(104年6月29日將權限委
      任原處分機關處理),依上開規定授權以98年12月24日府產業農字第 09834924501號公
      告「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利用繳交回饋金之乘積比率」,其中開發建築農舍者,乘積比率
      為 6%。經查本件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係經○○公會 106年4月12日(106)華大地技字
      第0001060272號函建議原處分機關核定,其計畫面積為0.298公頃(即2,980平方公尺)
      。則原處分機關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5條及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利用繳
      交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規定,按系爭水土保持計畫面積、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乘積比例
      計算,核定訴願人應繳交回饋金 300萬5,449元,即無違誤。訴願人雖持農委會96年5月
      17日農林務字第0961653927號函釋所引用之該會95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
      公告修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格式,主張計畫面積即開挖整地面積,惟查該版格式業經
      農委會以100年4月12日農水保字第1001861530號公告修正,將「計畫面積」後之「(開
      挖整地面積)」等文字刪除,是計畫面積之認定仍應以水土保持計畫所載者為準,此部
      分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復按「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固為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7款所明定,惟本件既經產業局以105年8月11日
      北市產業農字第 10532084100號函通知訴願人檢具建築圖說,以便該局轉請建管處辦理
      建造執照,且經建管處審查完竣後,報請本府以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會辦審查表轉送
      原處分機關審查(建造執照收件號碼: 1058761),即屬應辦理建築執照之案件,而不
      符免繳回饋金之要件;至原處分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就
      目的事業開發範圍之水土保持處理辦理審查後,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6
      條規定,通知訴願人即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申領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繳交回饋金
      ,自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
      ┌───────┬──┬────┬──────┬────┬──────┐
      │地段     │地號│計畫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乘積比率│回饋金(元)│
      │       │  │(㎡) │(元/㎡)  │(%) │      │
      ├───────┼──┼────┼──────┼────┼──────┤
      │○○段○○小段│xxx │2,980.00│16,809.00  │6    │3,005,449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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