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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2.03. 府訴二字第107209189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6月19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760033
    212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擅自於本市中山區○○段○○小段○○、○
    ○地號等 2筆位於本市現行公告山坡地範圍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開挖整地及鋪設水泥等
    ,原處分機關乃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3日會同訴願人及相關單位辦理系爭土地現場會勘
    ,發現○○路xxxx號建物(訴願人為該建物之住戶)西側至南側,有碉堡拆除、開挖削坡、
    堆土及鋪設水泥,已改變原地形且破壞植生,建物西側(系爭土地交界處)削坡面積約16平
    方公尺、新鋪設水泥約 9平方公尺、堆置削坡棄土約14平方公尺,南側(○○地號)削坡面
    積約36平方公尺、新鋪設水泥約 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確有開挖整地及鋪設水泥鋪面等情事
    。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經申請擅自於系爭土地開挖整地,違規面積約82平方公尺,且
    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違反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2
    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乃依同法第23條第2項、第33條第1項第 2款及第2項等規定,以107年
    6月19日北市工地審字第 10760033212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命其立即停
    止一切非法開發行為,並限期改正事項如下:(一)拆清除○○路 xxx號建物西側與南側新
    增水泥鋪面,削坡坡腳處以植生土袋包方式回填(高約 1公尺)。(二)裸露地表及坡面應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61條及第141條規定植生覆蓋(覆蓋率應達80%)或敷蓋;並訂於107
    年7月16日派員複查改善情形。該函於107年6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7月6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8月1日、8月7日及9月6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水土保持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4條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第8條第1項第
      5款及第2項規定:「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
      ..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
      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
      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四、開發建築用地......堆積土石、
      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第 23條第2項規定:「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
      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
      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
      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
      之開發申請。」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者。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
      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
      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
      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
      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
      人負擔。」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1條規定:「本規範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第61條規定:「植生工程檢查方法如下:一、植生工程應依施工地區之
      立地條件、應用植物種類及植生方法,設計覆蓋率。......地被植物栽植施工後並經維
      護管理之覆蓋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四、山坡地違規使用,經主管機關處分並
      限期恢復裸露地植生之地區,其恢復植生之認定,依本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第88條
      第 1項規定:「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第14
      1 條規定:「因天然災害或人為活動所導致土壤裸露之坡面,應儘速敷蓋,適時植生,
      以防止土壤流失或淺層崩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9月15日農水保字第1061858300號令釋:「核釋違反水土保持法
      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得通知限期改正處理原則如下:......三、同時違反第八條及
      第十二條規定:......(二)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且其擅
      自開發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處罰,並得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命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按次分別處罰,至改
      正為止。」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單位:新臺幣
      ┌───────────┬───────────────────────┐
      │項次         │4                       │
      ├───────────┼───────────────────────┤
      │違反事件       │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
      │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22條第 1項,未在規定│
      │           │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
      ├───────────┼───────────────────────┤
      │法條依據       │第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33條第│
      │           │2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
      ├───────────┼───────────────────────┤
      │統一裁罰基準     │依違規面積大小及違規次數多寡,處以罰鍰,其罰鍰│
      │           │基準詳如罰鍰處分基準表(附表)。       │
      └───────────┴───────────────────────┘
                                           」
      (附表):罰鍰處分基準表 單位:違規面積:平方公尺/罰鍰金額:新臺幣
      ┌─────────────┬────────────────┐
      │     \   違規面積 │500以下(含)          │
      │違規次數  \      │                │
      ├─────────────┼────────────────┤
      │第1次(原處分)      │6萬               │
      └─────────────┴────────────────┘
      臺北市政府 104年8月18日府工地字第10431665201號公告:「主旨:公告『水土保持法
      』......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工務局及其所屬大地工程處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
      效。......公告事項:......二、下列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辦理:(一)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准駁、廢止、變更相關事項(水土保持法第12條......)
      。......(三)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處分及後續處理事項(水土
      保持法第22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因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水利處)地下排水下
      水道興建工程開挖面積有占用到訴願人土地,經協商後,訴願人同意提供土地供市府無
      償使用;嗣因施工造成訴願人土地大範圍崩塌及房屋後方地基龜裂,無法居住,水利處
      允諾地坪日後以水泥鋪設、挖除碉堡、削除○○路○○號房屋側邊、後面邊坡,是水利
      處執行施工,本件訴願人非行為人,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亦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
      管機關核定,即擅自於系爭土地開挖整地及鋪設水泥鋪面等,違規面積約82平方公尺,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8條第1項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有卷
      附原處分機關 107年6月13日會勘紀錄、現場採證照片及106年航照套疊地形圖、案址空
      拍照片、原處分機關山坡地資訊整合系統查詢結果列印資料等影本可稽。是原處分機關
      以 107年6月19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760033212號函裁處訴願人罰鍰並命限期依水土保持
      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改正,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非行為人,是水利處因施作工程造成崩塌及房屋後方地基龜裂,無法居
      住,遂允諾日後地坪以水泥鋪設、挖除地上碉堡、削除房屋側邊、後面邊坡,並由其執
      行施工云云。經查:
    (一)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等,
       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次按於山坡地開挖整地等使用行為,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另按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內從事開挖整地等行為,應先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違者,除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
       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揆諸水
       土保持法第4條、第8條第1項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3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
       、第 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據原處分機關107年6月13日會勘紀錄影本記載略以:「事由會勘釐清臺北市中山
       區○○段○○小段○○、○○地號土地疑似未經申請開挖整地......會勘單位及人員
       簽名......○○路○○號住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壹、會勘緣起與現場情形:一、○○水池至○○路前有本局水利工程處『中山
       區○○路排水改善工程』施工,箱涵已埋設完成並修復路側檔土設施,及完成○○地
       號地坪更新。因據報有疑似未經申請開挖整地情形,爰辦理會勘釐清。二、現場於○
       ○路 xxx號建物西側至南側,見有碉堡拆除、開挖削坡、堆土及鋪設水泥情形,已改
       變原地形且破壞植生,建物西側(○○、○○地號交界處)削坡面積約16平方公尺、
       新鋪設水泥約 9平方公尺、堆置削坡棄土約14平方公尺,南側(○○地號)削坡面積
       約36平方公尺、新鋪設水泥約 7平方公尺。貳、與會單位意見:一、○○○:(一)
       住家附近因為水利處施工的關係,原有地坪都碎裂,水利處有承諾重作地坪,另有請
       承商協助多作坡面整理及加鋪水泥地坪。(二)削坡與新鋪水泥的範圍是從屋緣滴水
       線起算,屋緣內原本就有鋪面。(三)碉堡有向第三作戰區指揮部確認,非管制範圍
       可自行拆除。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一)○○路排水改善工程已完成
       檔土設施修復、地坪更新與矮牆油漆。(二)依據○○有限公司施工圖說,地坪更新
       只到○○路○○號房屋前方,亦未包含碉堡拆除及削坡項目。三、臺北市水土保持服
       務團:(一)○○路 xxx號建物西側與南側削坡及新鋪設水泥,新鋪水泥的部分應拆
       清除並植生覆蓋或敷蓋。(二)水泥打除後削坡處以植生土袋包堆疊高約 1公尺護坡
       ,上方再以掛網植生覆蓋......。(三)棄土上方水泥拆清除後作為植生土袋包填料
       ,剩餘部分應恢復植生。......參、會勘結論:一、○○○未經申請違規開挖整地改
       變地形破壞植生,本處將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處分。......」復查水利處107年7月16日
       北市工水工字第1076014158號函說明,本案紀錄所提部分地坪鋪設水泥、碉堡拆除及
       削坡,均非水利處施工,並提出水利處施工圖說顯示水利處施工範圍與本案違規地點
       並無重疊之處,並經原處分機關查核訴願人所主張本案行為人為水利處並於訴願書所
       附之照片,其拍攝位置非違規地點,是水利處施工之工程作業與本案違規開挖整地實
       屬二事,訴願主張本案行為人為水利處,與事實不符,不足採據。是訴願人居住之○
       ○路 xxx號建物西側至南側之系爭土地開挖整地等,違規面積約82平方公尺應係訴願
       人所為,訴願主張,應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三)基上,本件訴願人於系爭土地有開挖整地之使用行為,其屬水土保持法第 4條規定之
       水土保持義務人,其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亦未擬具水
       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為之;是訴願人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
       5款、第12條第1項第 4款等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107年6月19
       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760033212號函裁處訴願人6萬元罰鍰,命其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開
       發行為,並命其依該函所載於107年7月16日前拆清除水泥鋪面及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
       維護等改正事項,揆諸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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