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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3.25. 府訴二字第108610120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政府採購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07年12月26日北市工採字第10760
    17101號函及108年1月7日北市工採字第1076017691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
    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為○○之負責人,其就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採購案提出多件異議,嗣就各招標
      機關回復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向本府提出聲請申訴狀;經本府以該等申訴內容係有關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及底價訂定等事宜所提出之陳情,內容相同具有共通性,且
      涉及本府投標須知範本之規定,乃分別移請本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辦理。工務局就
      本府民國(下同) 107年12月21日、12月22日及12月24日函送○○提出之陳情事項,以
      107 年12月26日北市工採字第1076017101號函復○○略以,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押標金
      及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等規定辦理
      ,另有關底價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嗣○○又於107年12月28日透過
      本府單一陳情系統就其對本市北投區○○小學 108年度勞務採購案所提異議,因不服該
      學校回復之處理結果,而向本府提出聲請申訴狀等陳情(案件編號: D10-1071228-000
      08),經工務局以108年1月7日北市工採字第 1076017691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回
      復略以,關於上述反映事項該局業以 107年12月26日北市工採字第1076017101號函復在
      案。其間,訴願人不服工務局上開107年12月26日函,於108年1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月14日追加不服工務局上開108年1月7日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並據工務局檢卷答
      辯。
    三、查工務局 107年12月26日北市工採字第1076017101號函,係就本府交辦之○○所提關於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及底價訂定等陳情事項,回復說明相關法律依據;另查工務
      局 108年1月7日北市工採字第1076017691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係就○○於本府單
      陳情系統反映事項所為之回復;是依上開函及回復表之內容,均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
      之觀念通知,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上開函及回復表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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