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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5.18. 府訴二字第109610081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訴願人因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月31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
930103551號及第1093010355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下稱衛工處)申請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0日
至2月7日在本市大安區○○路○○段○○巷○○號附近地區進行道路挖掘施工(許可證
號:xxxxxxxxx),由訴願人承攬施工。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衛工處於107年2月1日施工過
程未完整回傳影像,未依規定全程攝影;17時 8分將挖掘之廢棄土石方作為回填材料進
行回填,未依規定施工;分別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37點、第17點規
定,乃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第2點第5項第10款、第4款規定,分別以109年1月31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9301035
51號及第10930103552號裁處書,各處衛工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9年2
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2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4月7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930322382號函通知訴願
人,自行撤銷前開109年1月31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930103551號及第10930103552號裁處
書,並以同日北市工新道字第 10930322381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
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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