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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2.03. 府訴二字第11061001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
0月14日DC12002064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
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
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
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
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9年11月18日透過本府單一陳情案件
系統(案件編號: W10-1091119-00094)向本府陳情因違規停車遭原
處分機關以109年10月14日DC120020642號裁處書裁罰,經原處分機關
電洽訴願人據其表示欲就其違規停車遭裁罰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乃
以上開本府單一陳情案件資料為訴願案件資料辦理;惟上開資料未具
訴願相關法定程式,且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本府法務局乃依訴願
人於單一陳情案件系統所載地址(臺北市內湖區○○○路○○段○○
號○○樓之○○)以109年11月25日北市法訴二字第 1096091908號函
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 109年11月26日送達
,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
,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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