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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3.15. 府訴二字第109608736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民國109年12月3日
    北市工新養字第1093122239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
    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9年11月27日向本府反映本市○○路○○段
      ○○巷○○號前(下稱系爭地址)之既成道路巷道一側,遭人擅自設
      立遙控設備禁止車輛通行,請有關單位查明,依法取締等情;經本府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下稱新工處)以109年12月3日北市工新養字第10
      93122239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下稱109年12月3日單一陳情系
      統案件回復表)回復訴願人略以:「……根據臺端提供之地址及現場
      照片比對圖資,經查該通路位於第 4種住宅區,屬建築基地內法定空
      地,非屬本處權管之計畫道路範圍。……」訴願人不服,於 109年12
      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新工處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新工處109年12月3日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係回復訴願人之
      陳情,說明系爭地址前之通路位於第 4種住宅區,屬建築基地內的法
      定空地,非屬權管之計畫道路範圍;核其內容,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
      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
      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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