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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5.10. 府訴二字第111608115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宗親總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訴願人因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1月12日
    北市工地森字第111300665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及○○地號等 3筆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位於本市現行公告山坡地範圍,訴願人以防災道路與消防用蓄水池
    闢建計畫書(下稱系爭計畫書)申請於系爭土地闢建防災道路及消防蓄水
    池,經本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以民國(下同) 110年11月19日北市消
    救字第1103046804號函核准開工申請,並請訴願人依審定計畫恪遵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後續事宜,該函並副知原處分機關等。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本件訴願人闢
    建防災道路及消防用蓄水池之行為,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3條第2款規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乃
    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及其附表款次二規定,以111年 1
    月12日北市工地森字第1113006654號函(下稱原處分)核處訴願人應自原
    處分送達次日起 1個月內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新臺幣(下同)30萬
    2,65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2月10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森林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第48條之 1規定:「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
      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
      之回饋金……。前項……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
      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水土保持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 3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三、山
      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
      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
      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市區道路條例第 2條規定:「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一、都市
      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
      以外所有道路。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四
      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
      ,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山坡地。」第3條第2款規定:「
      下列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應依本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以下簡稱回饋金):……二、興修鐵路、公路、市區道路或供運輸用
      之水路。」第 4條規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從事前條各款行為之人。」第 5條規定:「回饋金之計算方式
      ,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
      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
      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
      對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地區,認定已從事公益性綠覆補償行為,並
      達環境保護目的者,其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得予酌減。無公告土地
      現值者,以毗鄰或鄰近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
      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
      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第
      6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彙整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中央主
      管機關所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專戶儲存應用。」第 7條第11款
      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十一、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之計畫道路之土地面積。」
      附表「(節錄)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利用許可面積 (以下簡稱核准面積) 
        ……。……
    款 次 開發或利用之行為 計算方式 備註
    無須申請建造執照 須申請 建造執照  
    興修鐵路、公路、市區道路或供運輸用之水路 興修公路、市區道路或供運輸用之水路 核准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6%   一、所稱公路,係以公路法第二條第一款所 定「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市區道路則係以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 所定「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 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為限。

                                   」
      臺北市政府 104年6月29日府工地字第104316621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
      府工務局所屬大地工程處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事項
      :下列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辦理……六、山坡地開發利
      用回饋金之收取、計算、應用及後續處理等相關事項(山坡地開發利
      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至第7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防災道路僅係協助救災提供緊急避難使用,其闢
      建目的為緊急避難之臨時使用,迥異於經常性運輸之道路,非公路,
      亦非市區道路;提供公共使用之計畫道路之土地尚且可免繳交回饋金
      ,本案防災道路之目的在幫助消防局執行該區域消防任務,更應免繳
      回饋金,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案系爭土地屬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訴願人擬具系爭計畫書申請
      在系爭土地上闢建防災道路及消防蓄水池,經消防局以 110年11月19
      日北市消救字第1103046804號函核准,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在
      系爭土地上闢建防災道路等行為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3條第2款規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有系爭計畫書、消防局110年1
      1月19日北市消救字第1103046804號、110年12月29日北市消救字第11
      03050834號函及111年3月29日北市消救字第1113013321號函等影本在
      卷可憑,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本案防災道路僅係協助救災提供緊急避難使用,非公路
      ,亦非市區道路,應免繳回饋金云云。經查:
    (一)按於山坡地興修市區道路,屬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應依山坡地開
       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上開市區
       道路,指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
       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
       道路;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山坡地
       開發利用行為之人;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
       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 6至百分之12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計算回饋金金額,
       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1個月內1次繳交;揆諸森林法第48條之
       1、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條第2
       款、第4條、第5條第1項、第3項、其附表款次二等規定自明。
    (二)查本案訴願人申請於系爭土地闢建防災道路及消防用蓄水池,本府
       前於109年12月8日召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研商會議決議略
       以:「……本案由消防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相關行政程
       序……」並經消防局核准,有系爭計畫書、消防局 110年11月19日
       北市消救字第1103046804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復依卷附臺北市歷
       史圖資展示系統列印畫面所示,系爭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域;是本
       件於系爭土地闢建之防災道路,依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為
       市區道路。則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在系爭土地上闢建防災道路等
       行為,屬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且訴願人為系爭計畫書所載之申請
       人,為回饋金繳交義務人,依消防局核准面積1,681.40平方公尺與
       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3,000元之乘積百分之6計
       算,核處訴願人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30萬2,652元(如附
       表所示)應無違誤。至訴願人主張提供公共使用之計畫道路土地尚
       且可免繳交回饋金一節,查本件系爭防災道路非屬都市計畫公告之
       道路用地,其並非都市計畫道路,訴願主張,尚難據之而對其為有
       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附表                        單位:新臺幣
    座落地號 核准面積 (平方公尺) 110年度土地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乘積比率 回饋金(元)
    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 434.12 3,000.00 6% 78,141.60
    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 137.33 3,000.00 6% 24,719.40
    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 1,109.95 3,000.00 6% 199,791.00
    合計 1,681.40 302,652.00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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