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工務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4.05.27 府訴三字第 1146082061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3 月 9
    日裁處字第 0031428 號、第 0031426 號及 114 年 3 月 11 日裁處字第 0031495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中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雖記載:「北市工水管字第 11460
      190441 第 11460190443 北市工水管字第 11460195042 號」,惟查原處分機
      關民國(下同)114 年 3 月 13 日北市工水管字第 11460190441 號、第 114
      60109443 號及 114 年 3 月 14 日北市工水管字第 11460195042 號函僅係
      分別檢送 114 年 3 月 9 日裁處字第 0031428 號、第 0031426 號及 114
      年 3 月 11 日裁處字第 0031495 號裁處書(下合稱原處分)等予訴願人之函
      文,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案外人○○○(下稱○君)之車牌號碼xxx-xxxx機車(下稱系爭
      車輛)分別於附表所載之違規時間,未經許可行駛於本市大佳河濱公園及島頭溼
      地河濱公園,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乃
      依同自治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原處分各裁處○君新臺幣(下同)2,400
      元罰鍰。原處分分別於 114 年 3 月 18 日及 3 月 19 日送達○君,訴願人
      不服原處分,於 114 年 3 月 26 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4 月 17 日
      補具訴願書。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4 年 4 月 25 日北市工水管字第 1146027
      437 號函通知○君及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
      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

    裁處書日期

    裁處書字號

    違規

    時間

    違規

    地點

    罰鍰金額

    1

    114年3月9日

    0031426

    113年12月18日12時23分許

    島頭溼地河濱公園

    2,400元

    2

    114年3月9日

    0031428

    113年12月19日8時53分許

    大佳河濱公園

    2,400元

    3

    114年3月11日

    0031495

    113年12月27日9時11分許

    2,400元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