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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3.09. 府訴字第八八0八九0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不服本府工務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四八八六000
號書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署
名......三、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
式者,應發還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以程序駁回。」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程序上
之審查,發見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訴願人補正。」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應受理,訴願
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一、訴願書......已逾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之酌定期間不為補
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因不服本府工務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四八八六0
00號書函所為處分,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惟訴願書未經訴願人載
明事實及理由。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北市訴未字第八八二0八
九一三一0號函通知訴願人應於文到後七日內補具訴願事實及理由,該函於八十八年十
二月十日送達,訴願人並未辦理;嗣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再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市訴未字第八八二0八九一三二0號函通知訴願人應於文到後三日內補具訴願事實及
理由,該函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此有雙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傳真查詢國內
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各乙紙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今已逾期多日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
,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
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
府。
(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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