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89.04.27. 府訴字第八九0三三二四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
0一0一三00號書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再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本市萬華區○○街○○號○○樓建物,位於商業區內。訴願人於該址開設○○旅社(正
俗專案取締對象),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一商號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登
記之營業項目為「旅館業」。
三、經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於上址查獲訴願人所僱
用之女服務生○○○涉嫌媒介應召女子○○○及○○○等二人違法經營媒介色情,該分
局乃以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北市警萬分行字第八九六0二三五五0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建
築管理處等相關權責機關依權責裁處。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以訴願人於本市萬華區○
○街「○○號○○樓之○○至之○○號」建物違規使用為色情(性交易)媒介場所,違
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一0一三00號書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勒令停
止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到府。
四、嗣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九0六八00號書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謂:「主旨:本局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一0一三0
0號(書)函主旨『....於本市萬華區○○街○○號○○樓之○○至之○○....』係屬
誤植,該(書)函應予撤銷,請 查照。」是以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