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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07.19. 府訴字第八九0六四五七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
    四四六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查本市北投區○○路○○段○○巷○○之○○號○○樓建築物,位於第三種住宅區,領
      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八四使字第 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供訴願人
      開設無市招個人工作室,經本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十六時四十分前
      往上開建物臨檢,發現該個人工作室涉嫌供違規作為明眼人按摩及從事猥褻性交易場所
      ,警察局乃以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北市警行字第八九二二七七四六00號函移原處分機
      關等相關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擅自違規使用為
      色情交易場所,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之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
      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八四四六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二八八九00號函知訴
      願人略以:「主旨:撤銷本局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八四四六00號
      處分函,請查照。」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
      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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