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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08.04. 府訴字第八九0二八一八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
    三0四九一九00號書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
      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
      第三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
      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卷查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路○○段○○之○○號建築物,位於商業區,領有原
      處分機關核發之五八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訴願人於八
      十九年一月間將系爭建物租予他人使用,因承租人未經許可於系爭建物擅自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務,開設「○○電玩店」,經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臨檢查獲
      ,本府警察局並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北市警行字第八九二一一六九二00號函檢送
      臨檢紀錄表影本函知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認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未
      經許可擅自違規使用為電子遊藝業及賭博性電玩場所,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
      ,乃依同法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四九一
      九00號書函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同書函副知訴願人。
      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五月六日補充理由,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四九一九00號書函之
      受處分人為「○○○」,並非訴願人,對訴願人並無直接損害可言,其遽向本府提起訴
      願,揆諸首揭規定,當事人顯不適格。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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