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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12.12. 府訴字第八九一一一九六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小吃店負責人)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
    三二一八四八00號書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一、查本市中山區○○○路○○、○○號○○樓建築物,位於住宅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
      之六一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店舖,供訴願人開設○○小吃店,(領有本
      府核發之北市建一商號八五字第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所在地為○○號,營業
      項目:1.小吃店業務之經營,2.食品及便當之買賣,3.麵食之買賣【營業面積未超過一
      00平方公尺】。)經人檢舉,未經許可擅自在系爭建築物內經營「即時餐食製造業務
      」,經本府建設局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擴大至
      同址路段○○號○○樓經營餐盒食品製造業務,乃以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北市建一字第八
      九二四0七二一0一號函請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及其他主管機關辦理,本府爰以八十
      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府建商一字第八九0七八0一八00號函以訴願人違反商業登記法第
      八條第三項規定經營登記範圍外業務,處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
      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經移請經濟部受理,刻由該
      部審理中。
    二、其間,經本府建設局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從事餐盒食品製造
      業務,乃以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四七0三九00號函請訴願人儘速改
      善或辦理工廠設立登記,並副知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之
      使用人即訴願人,未經許可擅自違規使用為餐盒食品製造業務,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
      三二一八四八00號書函處以訴願人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
      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
      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第九十條規定:「違反第七十
      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
      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規模,分為左列各組....
      ..二十一、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二十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五十、第五十
      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規定:「......二
      十一、第二十一組:飲食業: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公尺之左列各
      款......(二)飲食店。......二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
      模大於前組規定之飲食業。......五一、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五)
      即食餐食業。」
      行政法院三十九年度判字第二號判例:「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
      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本店原於該址經營食品、便當、麵食之買賣,非餐盒食品製造業,
      卻因○○○路道路拓寬工程設欄牆阻隔改道,乃移至鄰屋○○號○○樓作為倉存堆放場
      所,實非作營業生產之用。市府多次來函,均未詳明告知違章工廠之取締標準或設立工
      廠之條件要求,至於其處分所依據之建築法第九十條中段「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
      補辦手續」,均未讓受處分人明晰而有所補救之機會。
    三、卷查本市○○區○○路○○、○○號○○樓建築物,位於住宅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
      之六一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店舖,供訴願人開設○○小吃店,(領有本
      府核發之北市建一商號八五字第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所在地為○○號,營業
      項目:小吃店業務之經營,食品及便當之買賣,麵食之買賣【營業面積未超過一00平
      方公尺】。)經人檢舉,未經許可擅自在系爭建築物內經營「即時餐食製造業務」,經
      本府建設局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擴大至同址路
      段○○號○○樓經營餐盒食品製造業務,本府爰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府建商一字第八九0七八0一八00號函處以訴願人二萬元罰
      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業務。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經移請經濟部受
      理,刻由該部審理中。
    四、嗣經本府建設局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從事餐盒食品製造業務
      ,以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四七0三九00號函請訴願人儘速改善或辦
      理工廠設立登記,並副知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
      即訴願人,未經許可擅自違規使用為餐盒食品製造業務,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
      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一
      八四八00號書函處以訴願人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
    五、經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開設之○○小吃店違規使用系爭建物為餐盒食品製造業務場
      所之論據為本府建設局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八月一日加強取締違章工廠勘查紀錄表略以
      :「......主要產品:餐盒食品......一、違反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是。......備註:
      冷藏庫二臺、爐具十二組、洗米機一臺、飯鍋七組、切菜機一臺」、「......主要產品
      :餐盒食品......一、違反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是。......備註:冷藏庫二臺、爐具十
      二組、洗米機一臺、飯鍋七組、切菜機一臺」。
    六、惟按經濟部制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關於F5餐飲業 F501 飲食業 F5010
      60餐館業之細類定義及內容謂:「凡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
      業。如中西式餐館業 ...... 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及C製造業C1食
      品製造業 C199 其他食品製造業 C19930 即食餐食業之細類定義及內容謂:「餐盒食品
      、團體膳食、現成菜餚等製造外送之行業。包括日式盒餐、壽司便當、中式便當、排骨
      飯、魚排飯、牛腩飯等盒餐。」小吃店及即食餐食業均有提供盒餐食品,二者之差異為
      小吃店係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即食餐食業係製造外送之行業。查訴願人
      辯稱其非即食餐食業云云,則本件主要之待證事實應為訴願人供應之盒餐食品究竟主要
      供消費者立即在現場食用,或為製造供外送用?原處分機關倘不能確實證明訴願人有供
      應盒餐食品係為製造供外送用之擅自變更使用系爭建物之事實存在,依首揭行政法院判
      例意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經查前開加強取締違章工廠勘查紀錄表就系爭待證事
      實並未敘明,尚難以該等勘查紀錄表之記載及照片認定訴願人供應之盒餐食品係專門製
      造供外送用者,準此,本件系爭違規事實遍查全卷猶有未明,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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