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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2.08. 府訴字第九00一五二七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恢復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市工三字第八九二二一0五一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理。
事 實
一、本府為稽查已獲選為本府優良營造業廠商者,在獎勵期間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乃
囑本府所屬機關查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以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北
市環稽字第八九三00九四一00號函復訴願人因承攬本市○○路○○段排水改善工程
,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經該局查獲該工程施工有污染路面人行道之違規事實,且經
該局移送法院執行。另訴願人承攬本市內湖區○○路○○段與○○街交叉處之道路排水
改善及拓寬工程,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發生施工廢棄物污染工地路面人行道之違規
事實,且至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查詢之日,罰鍰仍被列為催繳中,本府乃以八十九年十月
七日府工三字第八九0八六三九六00號函撤銷其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
二、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十月八日經由臺北市議會○議員○○代轉陳情書,請求原處分
機關恢復其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市工三字第八
九二二一0五一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為檢討已獲選為本府優良
營造業廠商者,在獎勵期間是否仍維持優異表現,......貴公司承攬之『○○路○○段
排水改善工程』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發生施工污染路面人行道之違規事實,且
有移送法院紀錄......另『內湖區○○路○○段與○○街交叉處之道路排水改善及拓寬
工程』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發生施工廢棄物污染工地路面人行道之違規事實......
仍被列為催繳中。......四、......是以本案經檢討......後,仍決定撤銷 貴公司之
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五、......評選要點既已明文規範,且貴公司之違規事實明確,
本案容仍維持原議是荷。」
三、訴願人對上開二函均不服,以一訴願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九十
年一月三十一日補充理由,有關不服本府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府工三字第八九0八六三九
六00號函部分,已由本府移請內政部另案審議。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
日北市工三字第八九二二一0五一00號函部分,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臺北市政府評選及獎勵優良營造業廠商作業要點第一點規
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承攬本府及臺北市轄區內工程之營造業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健全發展,以加速工程技術水準及品質提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點規定:「本府為辦理優良廠商評選,應成立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委員會,其任
務如下......」第十一點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五)在臺
北市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而受罰鍰處分,且於報名截止日仍被催繳或
被移送法院者。......」第二十點規定:「在優良廠商獎勵期間,本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若發現或新發生優良廠商有第十一點所定情事之一或......應立即通知本府工務局,
本府並應據以公告撤銷其優良廠商資格......」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違反環保法令之事實,訴願人雖經由環保局催繳罰款,惟均在催繳期限內繳清
,均在修法前已經由環保局結案,環保局並無說明訴願人有拒繳罰款之實,市政府即
逕行認定訴願人有拒繳罰款之事實,而撤銷訴願人之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
(二)對於違反環保法令不得參選臺北市政府優良營造業廠商之規定,皆以公告辦理評選日
前或報名截止日前來限制拒繳罰款廠商參選,而對於已選上優良營造業廠商而違反上
述規定者,並無可撤銷其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之條文。
(三)訴願人並無違反評選要點,請市政府恢復訴願人八十八年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
三、卷查本府為稽查已獲選為本府優良營造業廠商者,在獎勵期間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
,乃囑本府所屬機關查報,案經環保局以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北市環稽字第八九三00九
四一00號函復訴願人因承攬本市○○路○○段排水改善工程,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經該局查獲該工程施工有污染路面人行道之違規事實,且經該局移送法院執行。另訴
願人承攬本市內湖區○○路○○段與○○街交叉處之道路排水改善及拓寬工程,於八十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發生施工廢棄物污染工地路面人行道之違規事實,且至八十九年六月
二日查詢之日,罰鍰仍被列為催繳中,本府乃以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府工三字第八九0八
六三九六00號函撤銷其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
四、訴願人於八十九年十月八日經由臺北市議會○議員○○代轉陳情書,請求原處分機關恢
復其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市工三字第八九二二
一0五一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為檢討已獲選為本府優良營造業廠
商者,在獎勵期間是否仍維持優異表現,......貴公司承攬之『○○路○○段排水改善
工程』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發生施工污染路面人行道之違規事實,且有移送法
院紀錄......另『內湖區○○路○○段與○○街交叉處之道路排水改善及拓寬工程』於
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發生施工廢棄物污染工地路面人行道之違規事實......仍被列為
催繳中。......三、......貴公司......雖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繳清罰款,但已不能改
變 貴公司在六月二日當時有罰款案件,在環保局多次通知後仍未如期繳交之事實。四
、......本府撤銷 貴公司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係在前述作業要點(即現行之規定)函
頒實施時,故行政法之『實體從舊原則』及『從新從輕原則』原則,本府應採最有利於
貴公司之法規辦理之。而非僅單純考量行為發生時之法規。......:新舊法規要求廠
商如期繳納罰款之意旨一致,且新法規並無較輕之處分規定,是以本案經檢討......後
,仍決定撤銷 貴公司之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五、......評選要點既已明文規範,且
貴公司之違規事實明確,本案容仍維持原議是荷。」尚非無據。
五、惟按前揭本府評選及獎勵優良營造業廠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規定,有關公告撤銷
優良廠商資格或申請恢復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權屬本府,是原處分機關自應函轉本府,
以本府名義為准駁處分,方屬適當,而本件原處分機關逕以其名義為之,姑不論該項處
分在實質上是否妥適,其行政管轄終究難謂適法。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
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市長 馬英九 公
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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