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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3.01. 府訴字第九00二三六八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右訴願人因申請繼承專案國(住)宅配售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六日北市工養權字第八九六三八四二三00號書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理。
事 實
緣訴願人之母○○○○係○○河○○橋至○○橋段河道整治工程用地範圍內已拆除之本
市○○街○○巷○○弄○○號房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之拆遷補償費前由○○○○辦領在案
,並已配售專案國宅乙戶(配售戶號: xxxxxxx)。嗣○○○○於八十五年間死亡,無法如
期辦理一期繳款交屋事宜,遭本府國民住宅處以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北市宅三字第八九二二四
0八四00號函知原處分機關以「通知領取繳款單公函有收執,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為由
取消配售資格,且其收回房屋亦已另行配售。訴願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九月七日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希能比照二期專案國(住)宅以繼承方式辦理,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六日北市工養權字第八九六三八四二三0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略以:「......說明:..
....二、......本工程一期專案國(住)宅原配售人○○○○君、○○○君等二人因已死亡
,無法如期辦理一期繳款交屋事宜,故遭取消配售資格:希能比照二期專案國(住)宅以繼
承方式辦理乙節,經本府法規會函釋為維持法秩序之安定,不宜溯及既往。故臺端等申請繼
承配售資格案,歎(歉)難辦理,......」否准其申請。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國民住宅條例第三條規定:「國民住宅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
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市○○河○○橋至○○橋段河道整治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現住戶遷移安置計畫一規定
:「前言:本府為改善○○河......經依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決定本市○○河○○橋至○
○橋段河道整治範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新社區,為解決區段徵收範圍內拆遷戶居住問
題,爰訂定本遷移安置計畫。」三規定:「安置對象:本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於
本地區拆遷公告前兩個月設有戶籍並符合國宅配售條件者,按每一門牌配售專案國宅一
戶。......」四規定:「計畫執行...... 專案國宅、專案住宅之配售:凡合於前項安
置對象之拆遷戶業主於限期內將房屋拆除後,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填製配售國宅申
請表送本府國宅處審核,合於國宅配售條件者,配售專案國宅,不符合國宅配售條件者
,配售專案住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關於原處分機關以原配售人(○○○○)無共同生活戶為由,拒絕原配售人之繼承人辦
理替代乙事,原配售人之繼承人未曾放棄此一權利。請原處分機關釋明為何一期與二期
專案國(住)宅關於同一問題爭點採不同方式處理,則是否可依此認定係一期國(住)
宅之替代方案有其缺失;又系爭國宅之配售資格是訴願人之母遺留下來的權益,怎可因
其去世便予以取消。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之母○○○○係本市○○河○○橋至○○橋段河道整治地區區段徵收範
圍內拆遷戶,因○○○○於八十五年間死亡,無法如期辦理一期繳款交屋事宜,遭本府
國民住宅處取消配售資格,且其收回房屋亦已另行配售。訴願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九月七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希能比照二期專案國(住)宅以繼承方式辦理,經原處分機
關以前揭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工養權字第八九六三八四二三00號書函復知否准
,惟按前揭國民住宅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國民住宅之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
府,是訴願人系爭申請繼承專案國(住)宅配售資格案,原處分機關自應依上開規定,
移由本府受理,始為正辦。本件原處分機關逕以其名義函復否准訴願人所請,姑不論是
項處分在實質上是否妥適,其行政管轄終究難謂適法。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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