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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90.03.14. 府訴字第九00二五八四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
    三五三三八五00號書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
      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卷查本市信義區○○路○○段○○號○○、○○樓之建築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未經許
      可擅自違規使用為電子遊戲場業務,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
      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五三三八五00號書函處
      以○○○(訴願人之前任經理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電子遊戲場之違規使
      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惟本件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五三三八五00號書函之
      受處分人為○○○,並非訴願人,該處分對訴願人並無直接損害可言,則揆諸首揭規定
      ,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當事人顯不適格,自非法之所許。又本件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
      三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四八六九00號函通知○○○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略以:「主旨:本局同意撤銷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五三三八五
      00號(書)函處分......說明......二、本局依本府(建設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
      日府建商字第八九0九九四五000號函查告○○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違規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務,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五三三八五00號(書)函
      處分○○○君,處分對象有誤,茲撤銷本局前(書)函所為處分。」系爭處分業經原處
      分機關自行撤銷,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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