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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90.06.06. 府訴字第九00六九0七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
    二六四二七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市中山區○○○路○○段○○號○○樓建築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該址
      未經許可擅自違規使用經營電腦網路遊戲業,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
      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六四二七00號
      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四月十
      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九八三三00號函
      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臺端不服本局九十年三月二
      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六四二七00號函所為之罰鍰處分而提訴願乙案,復請查
      照。說明......二、查本市○○○路○○段○○號○○樓建築物......查該建築物應屬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舊有建築物,自無建築法第七十三、九十條之適用,本局同意撤銷罰
      鍰......」另原處分有關「勒令停止違規使用」部分,原處分機關另以九十年五月十四
      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三0七九八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有關本局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六四二七00號函罰鍰
      處分撤銷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二、本市○○○路二段○○號○○樓開
      設○○資訊社,不服本局罰鍰處分而提訴願乙案,經本局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
      九0四二九八三三00號函撤銷罰鍰,該函勒令停止使用部分一併撤銷。」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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