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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7.12. 府訴字第九00八一一九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三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四
八五二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
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
第三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
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卷查訴願人於本市中山區○○街○○號○○樓及地下○○樓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違規
經營其他娛樂業(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遊戲娛樂及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
戲供人遊戲)業,經本府警察局查獲,並通報本府建設局,案經本府審認訴願人有違反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嫌,以九十年二月八日府建商字第九000五五三七00號函移
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並副知原處分機關等。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未
經許可擅自違規使用作為電子遊戲場業,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
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三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四八五二00號函處以訴
願人之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
四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三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四八五二00號函之受處分人
為○○○(發文時誤繕為○○○),並非訴願人,對訴願人並無直接損害可言。其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當事人顯不適格。又本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查明其罰鍰處分
對象及項目與通報單位不同,另以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九九0000
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原處分,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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