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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8.17. 府訴字第九00八三三三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四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七
四二二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大學工專新村遭人棄置廢土,經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以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北市警
安分交字第九0六一0九四七00號函檢附查訪(調查)筆錄予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等機
關,案經原處分機關依上開筆錄載該棄土係來自八九建字第 xxx號建照工程所棄置,而該建
照工程承造人為訴願人,乃核認訴願人未依施工計畫書申報地點棄置工程廢土,違反建築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並依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以九十年四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七四
二二00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九千元罰鍰,並令其應即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狀。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年五月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
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及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第八十七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
六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臺北市營建廢棄土管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建築工程廢
棄土由本府工務局列管處理,如有不符或違規棄土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限期澄清或
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狀,逾期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承攬八九建字第 xxx號建照工程,該工程之地下室土方開挖工程,係發包由○
○有限公司負責該項工程,○○公司並表示已與收受棄土公司○○有限公司核對相關
載運憑證及數量,均按申報之載運運至棄土地點堆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並
由○○工程有限公司確認無誤,並無非法傾倒之情事。
(二)原處分機關未查明事實,亦未附具相關證明訴願人違法之資料,逕以訴願人擅自棄置
建築工程棄土為由,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六六六三0一號
函要求訴願人澄清或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狀,訴願人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以0一陸工
建發字第0二九四號函說明並無非法傾倒棄土之情事,然原處分機關仍以九十年四月
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七四二二00號函處以罰款,並要求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
狀,請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本案○○大學運動場工地內之廢土,原處分機關認定為訴願人傾倒,係依本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九0六一0九四七00號函附查訪(調
查)筆錄中,○○科技大學運動場承包商○○○有限公司工地主任○○○指稱:「:..
..由○○公司開發地下室的廢棄土所載來:....,我們公司是交由○○(股)公司的○
○○先生所承包:....」,另○○土地股份有限公司○○○在亦稱:「:....該處的廢
土是從北市○○路○○段○○號『八九建字第xxxx號、○○工程』及北市○○○路與○
○路口『八九建字第 xxx號、○○工程』等二處所運來的:....我承包這項重事先就已
跟科大協調過,其宿舍拆除之磚塊須載走,而我再載廢土來回填,以補充不足(不平之
地面):....目前已清除剩約一百台廢土,於近日清除應可完成,且校方亦正在申辦雜
項等證明」,有○○○、○○○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三月十二日在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
出所所為之查訪(調查)筆錄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乃認定訴願人未依規定傾倒工
程廢土,尚非無據。
四、惟查本案原處分機關係以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附○○科技大學運動場承包商○○營造
工程公司工地主任○○○及○○股份有限公司○○○之查訪(調查)筆錄,為核認系爭
廢土係訴願人傾倒之依據,未見原處分機關向訴願人查證實情,僅以案外人之談話筆錄
為認定依據,實難謂原處分機關認證無瑕疵之處。又前揭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應係課以起造人開工及施工計畫書申報期限之義務,至於未依施工計畫書棄置廢土,
是否該當於上開法條之規定而得逕依同法第八十七條處分,亦不無商榷之餘地。從而,
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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