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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8.31. 府訴字第九0一0五七一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
三二一七七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市松山區○○街○○號○○樓建築物,位於住宅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六0使
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訴願人於該址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公
司(八十)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項目為:「【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
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1.光學
類產品光纖光電開關投影機電腦鏡片紅外線零件及特殊光電產品經銷買賣業務2.文具用品紙
張體育用品事務機械印刷品買賣業務3.傳動機械設備潤滑油壓機械設備及其零件之買賣業務
4.電腦及零配件與耗材之買賣及代理業務5.電腦軟體設計業務6.各種事務機器及其耗材零件
買賣業務7.各種通信電子器材各式無線電話機電話控制器答錄機按裝修理保養工程承包8.代
理傳真機電腦及其用品之買賣業務9.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10.代理國內外廠商
前各項有關產品報價投標業務 11.資訊軟體服務業 12.資料處理服務業 13.電子資訊供應服
務業14.租賃業15.食品飲料零售業」。經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於九十年五月五日
二十二時臨檢時查獲訴願人未經許可擅自在系爭建築物內公然擺設電子遊樂器(電腦及其週
邊設備),提供遊戲軟體供不特定人士消費玩樂,利用主機連結各電腦分機操作遊戲營利,
案經本府審認訴願人經營登記範圍外之資訊休閒服務業,涉有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嫌
,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府建商字第九00五一四0六00號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依法偵查並副知原處分機關等。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即訴願人,未經領
得變更使用執照擅自違規使用為資訊休閒服務業業務,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
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三二一七七00號
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
九十年六月五日向本府聲明訴願,六月十二日及十五日補正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
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第九十條規定:「違反第七十
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
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一點規定:「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
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
附表一未列舉之使用項目,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並定
期每季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附表一建 築 物 使 用 分 類
┌───┬────────┬───┬──────┬──────┐
│類 別│類別定義 │組 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
│B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1 │供娛樂消費,│夜總會、酒家│
│商業類│展售、娛樂、餐飲│- │處封閉或半封│、理容院、K│
│ │、消費之場所。 │B │閉場所。 │TV、MTV│
│ │ │ │ │、公共浴室、│
│ │ │ │ │三溫暖、茶室│
│ │ │ │ │。 │
├───┼────────┼───┼──────┼──────┤
│H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宅、集合住│
│住宿類│所。 │- │住宿之場所。│宅。 │
│ │ │H │ │ │
└───┴────────┴───┴──────┴──────┘
經濟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釋:「主旨:檢送本部『
研商電子遊戲機之主機板與框體查驗貼證實施要點及電視遊樂器或電腦附設投幣裝置營
業如何登記管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六、會議決議......(二)討論提案
-有關業者利用電視遊樂器或電腦(磁碟、硬碟、光碟或網際網路)附設投幣裝置,從
事營業行為,應歸屬於何種行業?如何管理案:1.上列營業型態,均非屬電子遊藝場業
。2.以電腦使用網際網路之相關軟體及資料提供消費者,以電腦裝置磁碟片、硬碟、光
碟片內儲存軟體資料供人遊戲......等方式或類似方式,收取費用之營業行為,應輔導
業者,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為J799990其他娛樂業......」經濟部商
業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五八五三號函釋:「主旨:有關『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主體是否涵蓋網路咖啡室疑義,復如說明,......說明....
..三、按電腦提供網路設備之營業,如係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索引
、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屬資訊服務業務,得登記於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代碼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不含擷取網際網路遊戲軟體供人遊戲
)項下營業。四、至利用網路功能供消費者至國內外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
之行業,因其提供之遊戲係依據不同網站提供者,與電子遊戲機僅提供單一或固定之遊
戲軟體不同;又其營業型態係為計時收費,與一般電子遊戲機之計次收費有異;且因電
子遊戲機有固定程序之主機板可供查驗貼證,而網路遊戲則否,故利用電腦建置網路供
人擷取或下載遊戲與電子遊戲機之定義有別,兩者不宜視為相同行業。是本部八十七年
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會議決議將本行業歸類於J799990其
他娛樂業。......」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七四八一號函釋:「主旨:關於所詢電子遊
戲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二、有關業者利用下列設備裝置從事行為,
應登記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J799990其他娛樂業......(一)利用電視遊樂器
裝置,提供卡匣供人操作娛樂。(二)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遊戲娛樂。(三
)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戲供人遊戲。......」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臺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六九號函釋:「......說明......(
一)研商建築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處罰對象執行疑義案。決議:1、按建築
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係將建築物用途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九類二十四組,是建
築物用途如有擅自跨類跨組變更,始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而依同法第九十
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目前資訊業務發達,電腦設備為家家戶戶所必要之工具,俱連臺北市政府亦設有網站供
民眾查詢相關資訊,訴願人為便民使用資訊系統,故設置電腦供顧客上網使用,但苦於
現在法律對於網咖業者尚未有明文規範,實係立法不及時代潮流所致。經濟部商業司八
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釋將本行業歸類於J799990
其他娛樂業,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七四八一號函釋亦謂網咖事業
應歸類於其他娛樂業,訴願人即依前揭函釋意旨辦理變更營業執照,正於辦理程序中,
即收受原處分機關所為系爭處分。原處分機關似違背上述經濟部商業司之函釋,有違信
賴保護原則之嫌,使人無所適從。既然經濟部已有函釋,對於本項其他娛樂業仍歸類於
電動玩具之標準為審查,似有違該項解釋之意旨。
三、卷查本市松山區○○街○○號○○樓建築物,位於住宅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六0
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訴願人於該址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
建商公司(八十)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項目為:「【現場限作辦公
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
存機具】1.光學類產品光纖光電開關投影機電腦鏡片紅外線零件及特殊光電產品經銷買
賣業務2.文具用品紙張體育用品事務機械印刷品買賣業務3.傳動機械設備潤滑油壓機械
設備及其零件之買賣業務4.電腦及零配件與耗材之買賣及代理業務5.電腦軟體設計業務
6.各種事務機器及其耗材零件買賣業務7.各種通信電子器材各式無線電話機電話控制器
答錄機按裝修理保養工程承包8.代理傳真機電腦及其用品之買賣業務9.前各項有關產品
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10.代理國內外廠商前各項有關產品報價投標業務 11.資訊軟體服務
業 12.資料處理服務業13.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14.租賃業 15.食品飲料零售業」。依
本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九十年五月五日二十二時臨檢紀錄表所載,訴願人實際經營
利用網路功能供消費者至國內外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此有前揭臨
檢紀錄表影本乙份附卷可稽,並為訴願人所不否認。
四、次按訴願人實際經營利用網路功能供消費者至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
,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會議記錄將
該行業歸類於J799990其他娛樂業(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九0】商字第
0九00二0五二一一號公告將之整併歸屬於「J701070 資訊休閒服務業」,係屬B類
第一組之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查本案系爭建物原核准用途之「集合
住宅」,係屬前揭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H類第二組之場所,訴願人未經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即擅自違規使用為歸屬為B類第一組之其他娛樂業,訴願人擅自跨類組
變更系爭建物使用用途之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已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營業執照,原處分機關於辦理程序中予以處分,係
違背前揭經濟部函釋乙節,惟按本件之違章事實係因訴願人所從事以磁碟、光碟或網路
下載遊戲提供消費者遊戲娛樂之營業型態,依前揭經濟部函釋,係屬其他娛樂業(經濟
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0五二一一號公告將之整併歸屬於「
J701070 資訊休閒服務業」),核屬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B類第一組之供娛
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與系爭建物原核准用途之「集合住宅」,係屬建築法
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H類第二組之場所顯屬不同組別,已說明如前,是姑不論訴願
人是否辦妥公司執照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均無礙本件違章事實之成立。訴願主張,顯
有誤解。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並衡酌其違規情節
,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
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違規使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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