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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1.25. 府訴再字第0九0一六七六五七00號訴願決定書 再審聲請人 ○○○
      右再審聲請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本府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府訴字第九0一五九七四一
    00號訴願決定,聲請再審,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
      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第
      九十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九十七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再審聲
      請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聲請再審。但
      再審聲請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
      者,不在此限......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
      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審不
      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查再審聲請人係經內政部認可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受「○○撞球場」委託辦理本市大同區○○○路○○
      號○○樓建築物八十八年度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嗣經本府工務局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
      日派員進行公共安全簽證複檢抽查時,發現有安全梯間材料不符(包括安全梯內之安全
      門擅自拆除,改為材料不合之玻璃門;梯間牆面部分拆除,改為玻璃材料之裝飾櫃,導
      致安全梯間防火區劃破壞;部分裝修材料不符)等不合格之處,該公司有簽證不實情事
      ,本府工務局乃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
      九三0五五一四00號函處以○○公司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再審聲請人不
      服,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再審申請人逾期提起訴願為由,以
      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府訴字第九0一五九七四一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
      並附記「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再審聲請人不服本府上開訴願決定,於九十年
      十月十一日向本府聲請再審。
    三、按首揭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聲請再審,應於訴願決定確定後三十日
      內提起,惟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之本府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府訴字第九0一五九七四一
      00號訴願決定,係於九十年十月三日送達,有本府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再審聲請人
      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向本府聲請再審之時,該訴願決定顯未確定,是再審聲請人於訴願
      決定未確定前逕行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再審自難謂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
      第九十七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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