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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3.22.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二一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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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等六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十一月八
    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四七0六八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壹、有關訴願人○○○○、○○○、○○○○、○○○訴願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等所有本市中正區○○街○○段○○、○○號○○至○○樓建築物,領有原處
      分機關核發之七五使字第xxxx號、第xxxx號使用執照,經人檢舉訴願人等未經領得變更
      使用執照,擅自變更系爭建物構造,原處分機關乃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北市工建字
      第八九三五三七三三0一號、第八九三五三七三三0二號書函請訴願人等於文到一個月
      內依建築物原核准圖恢復原狀使用。因訴願人等未依限改善,原處分機關乃核認訴願人
      等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爰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十一
      月八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四七0六八00號函處以訴願人等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限
      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恢復原狀,逾期未改善者即依法連續處罰。訴願人不服,於九
      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五0二四三00號函知訴願人等
      撤銷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四七0六八00號函所為之處分。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貳、有關訴願人○○○、○○訴願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
      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
      第三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
      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四七0六八00號函之受處
      分人為○○○○等人,而訴願人○○○、○○並非前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其並無直接損害可言,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當事人顯不適格。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
      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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