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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3.21.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一八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北市
    工建字第九0四四六六三八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查本市松山區○○街○○巷○○號○○樓建築物,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六三使字第xx
      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供訴願人獨資經營○○資訊社(領有本府
      核發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北市建商商號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營資訊軟體
      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資訊軟體零售業、網路認證服務業等,訴願人未經許可,擅
      自在系爭建築物內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經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分別於
      九十年八月七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八月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八月三十一日零時四十五
      分、九月一日二十三時五分臨檢查獲,由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別以九十年九月二十七
      日北市警松分行字第九0六三三五八四00號函、九十年十月四日北市警松分行字第九
      0六三三九九一00號函移請本市商業管理處及其他相關機關依權責查處。經本市商業
      管理處認為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
      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九0六五五九五六0
      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並副知原處
      分機關。
    二、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即訴願人,未經許可擅自違規使用為資訊休閒
      服務業,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十
      一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四六六三八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
      令停止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補正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
      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第九十條規定:「違反第七
      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
      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者,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一點規定:「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
      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
      附表一未列舉之使用項目,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並定
      期每季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臺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六九號函釋:「......說明(一)..
      .... 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係將建築物用途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九類二
      十四組,是建築物用途如有擅自跨類跨組變更,始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而
      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0九00二0五二一一0號公告:「......說明:..
      ....二、按現行網路咖啡經營業務,係依實際經營內容,分別登記有飲料店、電子資訊
      供應服務業及其他娛樂業(須具體訂明),針對上開事項,本部商業司曾於八十九年十
      一月三日邀集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業者,共同研商網路咖啡業應如何定位及究應歸類
      於資訊服務業或是娛樂業項下,最後決議增列『資訊休閒服務業』,......三、參照行
      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小類『900休閒服務業』,凡從事綜合遊樂園、
      視聽及視唱中心、特殊娛樂場所、電子遊戲場業等經營及其他休閒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本案『資訊休閒服務業』擬比照前揭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之精神,將其歸類於娛樂業項
      下範疇。此外,將現行『J799990其他娛樂業(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
      遊戲娛樂,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戲軟體供人遊戲,利用電腦功能播放CD、VCD
      供人聽音樂及觀賞影片)』整併歸屬於『J701070資訊休閒服務業』,其定義內
      容為『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
      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查訴願人所使用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用途雖為集合住宅,前申請營
      利事業登記證亦經核准,原處分機關又要訴願人變更使用執照,實無理由。又網路咖啡
      業者至今未有任何一家合法登記,原處分機關全面封殺,實不公允。
    三、查本市松山區○○街○○巷○○號○○樓建築物,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六三使字第xx
      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供訴願人獨資經營○○資訊社(領有本府
      核發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北市建商商號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營資訊軟體
      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資訊軟體零售業、網路認證服務業等,訴願人未經許可,擅
      自在系爭建築物內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此有訴願人、現場負責人○○○、○○○等簽
      名及按捺指印之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九十年八月七日、八月十日、八月三十
      一日、九月一日臨檢紀錄表記載附卷可稽。是訴願人實際經營利用網路功能供消費者至
      國內外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因其提供之遊戲係依據不同網站所提
      供,其營業型態係為計時收費,依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0九00二0五二
      一一0號公告歸屬於「J701070資訊休閒服務業」(嗣經濟部以九十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經商字第0九00二二八四八0一號函修正為「J701070資訊休閒業」)
      ,係屬B類第一組之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惟查本案系爭建物核准用途
      為「集合住宅」,係屬前揭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之H類第二組供特定人長期
      住宿之場所,訴願人於該址未經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即違規使用為經營B類第一組資訊
      休閒服務業,訴願人擅自跨類跨組變更系爭建物使用用途之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至訴願人辯稱無法取得核准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為營業項目云云,經查係屬有關商業登
      記事項,與本件擅自跨類跨組變更系爭建物使用用途之違規事實無涉,是訴願人所辯,
      尚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並衡酌其違規
      作為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使用之情節,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訴願人新臺幣
      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違規使用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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