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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5.21.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六九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律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右訴願人因道路設置設施收取使用費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本府工務局養護
工程處九十年九月七日北市工養權字第九0六四0六六二00號、九十年十月九
日北市工養權字第九0六四五二六一00號、北市工養權字第九0六四五二六二
00號、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北市工養權字第九0六四九五0九00號及本府工
務局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北市工養字第九0三00二三三00號、九十年十二月十
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0三00二九七00號、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市工養字第
0九0二二二八一二00號、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三00三0
九00號、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0一七00號、北市工
養字第0九一四000二一00號、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
000三一00號、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0三六00號、九十一年一月十
五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0四五00號、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0四
六00號、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0八五00號、九十一
年三月十二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一二四00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三0五八七六00號、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
一四00一五七00號、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二0六0
0號、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二0七00號、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二
0八00號、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二五一00號、九十
一年十一月八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四九000號、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
四00四九一00號、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0四九二00號、北市工養字第
0九一四00四九三00號函等二十六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
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因工程之需要,於本市道路設置設施物,經本府審認訴願人應依臺
北市道路設置設施物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之規定繳納道路設置設
施物使用費。訴願人先後以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電業字第九00八0一一一號
、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電業字第九0一00七七0號、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電業字第0九一0二0六二四八一號、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電業字第0九
一0四00六一三一號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電業字第0九一0五0一三二
五一號等函,陳請本府同意免繳付使用費或在中央未統一規定道路使用費收
費標準前暫不收費,經本府分別以九十年十月九日府工養字第九0一六00
九五00號、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府工養字第0九0一七九一一八00號、九
十一年四月十日府工養字第0九一一0四六三000號、九十一年五月十五
日府工養字第0九一一四一0九四00號及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府工養字第0
九一一六五八一二00號函等予以否准。訴願人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經該部以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臺內訴字第0九二000三二二五號訴願決定
:「原處分撤銷,於一個月內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期間原處分
機關乃依收費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以附表所列編號一至三、五至六、
九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八至二十六號等函通知訴願人所屬臺北北區營業
處等繳納使用費。又因訴願人未依限繳納,原處分機關復依收費辦法第十一
條前段規定,以附表所列編號四、七、八、十二、十六、十七號等函向訴願
人所屬臺北北區營業處等為加倍收取使用費之通知。訴願人對附表所列之二
十六件收費處分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
願,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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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處分│收費處分之日期、字號│法令依據│訴願人所│所收使用費│
│ │機關 │ │ │屬申報單│總金額(含│
│ │ │ │ │位 │中華民國、│
│ │ │ │ │ │臺北縣及臺│
│ │ │ │ │ │北市:單位│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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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府工│九十年九月七日北市工│收費辦法│臺北北區│六、0五一│
│ │務局養│養權字第九0六四0六│第五條 │營業處 │元 │
│ │護工程│六二00號 │ │ │ │
│ │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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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府工│九十年十月九日北市工│收費辦法│輸變電工│九八、0八│
│ │務局養│養權字第九0六四五二│第五條 │程處北區│七元 │
│ │護工程│六一00號 │ │施工處 │ │
│ │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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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府工│九十年十月九日北市工│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一六九元 │
│ │務局養│養權字第九0六四五二│第五條 │營業處 │ │
│ │護工程│六二00號 │ │ │ │
│ │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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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府工│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北│收費辦法│臺北北區│六、0五一│
│ │務局養│市工養權字第九0六四│第十一條│營業處 │元 │
│ │護工程│九五0九00號 │ │ │ │
│ │處 │ │ │ │ │
├──┼───┼──────────┼────┼────┼─────┤
│ 五 │本府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北市│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三、五七八│
│ │務局 │工養字第九0三00二│第五條 │營業處 │元 │
│ │ │三三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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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本府工│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北市│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三八、八三│
│ │務局 │工養字第0九0三00│第五條 │營業處 │二元 │
│ │ │二九七00號 │ │ │ │
├──┼───┼──────────┼────┼────┼─────┤
│ 七 │本府工│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北│收費辦法│輸變電工│九八、0八│
│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0二二│第十一條│程處北區│七元 │
│ │ │二八一二00號 │ │施工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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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本府工│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北│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一六九元 │
│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三00│第十一條│營業處 │ │
│ │ │三0九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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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本府工│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北市│收費辦法│臺北南區│四四0元 │
│ │務局 │工養字第0九一四00│第五條 │營業處 │ │
│ │ │0一七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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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本府工│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北市│收費辦法│臺北北區│四、0八0│
│ │務局 │工養字第0九一四00│第五條 │營業處 │元 │
│ │ │0二一00號 │ │ │ │
├──┼───┼──────────┼────┼────┼─────┤
│十一│本府工│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北│收費辦法│輸變電工│一三六、五│
│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第五條、│程處北區│五五元 │
│ │ │00三一00號 │第七條 │施工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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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工│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北│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三、五七八│
│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第十一條│營業處 │元 │
│ │ │00三六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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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工│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北│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一一九、七│
│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第五條、│營業處 │五七元 │
│ │ │00四五00號 │第七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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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工│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北│收費辦法│臺北南區│七九六元 │
│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第五條、│營業處 │ │
│ │ │00四六00號 │第七條 │ │ │
├──┼───┼──────────┼────┼────┼─────┤
│十五│本府工│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北市│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一二、四八│
│ │務局 │工養字第0九一四00│第五條 │營業處 │三元 │
│ │ │0八五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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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府工│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北│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三八、八三│
│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第十一條│營業處 │二元 │
│ │ │0一二四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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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府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收費辦法│臺北南區│四四0元 │
│ │務局 │北市工養字第0九一三│第十一條│營業處 │ │
│ │ │0五八七六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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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府工│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北市│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二六九、七│
│ │務局 │工養字第0九一四00│第五條 │營業處 │六0元 │
│ │ │一五七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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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府工│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收費辦法│臺北南區│一八、九六│
│ │務局 │工養字第九一四00二│第五條 │營業處 │二元 │
│ │ │0六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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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府工│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一、九00│
│ │務局 │工養字第0九一四00│第五條 │營業處 │元 │
│ │ │二0七00號 │ │ │ │
├──┼───┼──────────┼────┼────┼─────┤
│二十│本府工│九十一年五月八七市北│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九六、三二│
│一 │務局 │工養字第0九一四00│第五條 │營業處 │九元 │
│ │ │二五一00號 │ │ │ │
├──┼───┼──────────┼────┼────┼─────┤
│二十│本府工│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北市│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三六、五二│
│二 │務局 │工養字第0九一四00│第五條 │營業處 │三元 │
│ │ │二五一00元 │ │ │ │
├──┼───┼──────────┼────┼────┼─────┤
│二十│本府工│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北│收費辦法│臺北市區│四二、八二│
│三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第五條、│營業處 │一、八0二│
│ │ │0四九000號 │第九條 │ │元 │
├──┼───┼──────────┼────┼────┼─────┤
│二十│本府工│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北│收費辦法│臺北南區│三、六二五│
│四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第五條、│營業處 │、八0八元│
│ │ │0四九一00號 │第九條 │ │ │
├──┼───┼──────────┼────┼────┼─────┤
│二十│本府工│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北│收費辦法│臺北北區│一九、一九│
│五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第五條、│營業處 │七、0六三│
│ │ │0四九二00號 │第九條 │ │元 │
├──┼───┼──────────┼────┼────┼─────┤
│二十│本府工│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北│收費辦法│臺北供電│一、二五0│
│六 │務局 │市工養字第0九一四0│第五條、│區營運處│、七九九元│
│ │ │0四九三00號函 │第九條 │ │ │
└──┴───┴──────────┴────┴────┴─────┘
三、嗣本府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工養字第0九二0九0四一五00號函知
訴願人並副知原處分機關本府工務局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因臺北市道
路設置設施物收取使用費事件提起訴願案,經內政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
銷,於一個月內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乙案。本府重為處分詳如說
明,請查照。說明......二、本案本府依內政部訴願決定辦理,以本府行政
轄區內所管理之市有土地為本收費辦法計收使用費範圍,不包含本府行政轄
區內所管理之國有及臺北縣縣有土地道路。復查貴公司自本收費辦法實施以
來應繳道路設施物使用費均未繳納,其所開立繳費單據(收據編號北市工使
字第0000一九號等一0五份,詳如貴公司申報道路設施物應繳使用費一
覽表) 本府予以註銷作廢,本案本府重新處分, 以本府所管理市有土地為
計收使用費範圍,另開立新繳費單據......」嗣原處分機關本府工務局以九
十二年五月一日北市工養字第0九二四00一五三00號函知本府訴願審議
委員會並副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道路設施
物徵收使用費 (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度)事件,提起訴願乙案,請查照。 說
明......二、本案業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臺內訴字第0九二000
三二二五號訴願決定意旨,以本府行政轄區內所管理之市有土地為本收費辦
法計收使用費範圍重為處分,並以本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工養字第0
九二0九0四一五00號函註銷原九十年及九十一年開立之繳費收據,另重
新開立繳費收據通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限期繳納。茲檢送府函影本及明
細表乙份,請參辦。」經徵諸前開函所附訴願人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度道路設
施物使用費明細表,本件系爭二十六件收費處分,業經前揭本府九十二年四
月二十三日府工養字第0九二0九0四一五00號函註銷在案。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
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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