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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3.18. 府訴字第0九三0四一三七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本府工務局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二五
0五七一四00號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
二五四0三四一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七
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
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
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
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
果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
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
五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0號判例:「提起訴願,係對官署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程序,
必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其前提,而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本於行政職權就特定事
件對人民所為足以發生法律上具體效果之處分而言,若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依行
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六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緣訴願人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修繕本市士林區○○路○○段○○巷
○○號○○樓頂之既存違建,該局乃以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二五三二
二四八00號函通知訴願人將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派員現場勘查,並請訴願人屆時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配合現場領勘。由於訴願人未能於現場提供相關資料佐證為既存違建,
嗣雖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惟系爭地址,業經人
檢舉擅自以鐵架、鐵皮等材質,增建乙層高約三公尺,面積約五十六平方公尺之構造物
。經本府工務局審認訴願人已將既存違建全部拆除重新搭建,認系爭構造物已違反建築
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乃以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北市工建字第0九二五0五七一四00號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即時
強制拆除。該局並分別以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二五三七九六五00號函
及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二五三八三七八00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違章建
築已查報拆除在案,並請訴願人勿擅自復建,以免再遭致查報拆除。嗣訴願人於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一日再次向本府工務局提出修繕申請,該局乃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
工建字第0九二五四0三四一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本市士林區○○路
○○段○○巷○○號○○樓頂違建案,本局前以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北市工建字第0
九二五三七九六五00號函復(如附件)在案,仍請 臺端依上開函示辦理......」訴
願人不服上開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及本府工務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0
九二五四0三四一00號函,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府工務局檢卷答辯到府。
三、卷查前揭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係本府工務局為實施即時強制拆除系爭違章建築所為之通
知,經核該通知書非屬行政處分;又訴願人如對前揭強制執行不服,應依該通知書說明
四所載:「臺端如有不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或依行政訴訟法第
八條規定提起給付之訴。」是訴願人自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
;另查前揭本府工務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二五四0三四一00號
函,核其內容僅係該局對訴願人多次申請修繕系爭違章建築所為之事實說明及敘述,自
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遽予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市長 馬英九 請
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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