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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4.29.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二六八一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侵害專利權事件,不服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北市工新築
    字第0九二六二二二四000號函、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九二六二三六三
    一00號書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九二六二四八三七00號書函,提
    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
      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
      。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至行
      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
      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
      四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三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
      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法上之效
      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
      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
      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五十年度判字第四十六號判例:「被告官署該項通知,純屬事實之說明,與發生具體的
      法律上效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或利益之單方行政行為,截然不同,不得視為行政處分
      。原告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緣訴願人因本市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涉嫌有使用其取得之「超強抗震樑柱
      結構方法」發明專利之虞,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函請本市市長查明該工程是否曾參
      考訴願人之專利,經交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
      九二六二二二四000號函復。嗣訴願人於同年十月十五日就前開情事再度函請本市市
      長查明,經交由該處以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九二六二三六三一00號
      書函復知訴願人。訴願人嗣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函本市市長要求本府提供鑑定報告以
      證並無前開情事,經交由該處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九二六二四八
      三七0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前開三(書)函,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向
      行政院提起訴願,並移由本府處理,訴願人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
      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九二六二二二四000
      號函略以:「主旨:有關臺端陳請查明『臺北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是否
      使用『○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乙案, .. .... 說明:...... 二、經查『
      臺北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係依據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及『鋼
      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規定辦理結構設計,應無引用『○氏超強抗震梁
      (樑)柱結構方法』專利方法設計及施工之情事。三、至於臺端索取本工程鋼骨結構施
      工圖面乙節,敬請依本府有關規定...... 辦理。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北市工新築字
      第0九二六二三六三一00號書函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再次陳請查明『臺北市立體
      育場整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是否使用『○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乙案,..
      .... 說明...... 二、本案經建築師及結構設計技師檢討結果:本案屋頂結構為鋼結構
      立體桁架系統,主體結構為鋼構造韌性抗彎系統,結構設計所引用之學理及規範均符合
      目前之規定,更無採用『○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專利方法設計及施工之情
      事。三、至於臺端索取本工程鋼骨結構施工圖面乙節,仍請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九二
      六二四八三七00號書函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第三次陳請查明『臺北市立體育場整
      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是否使用『○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乙案, ......
      說明 ...... 二、本工程係由羅○○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涉及
      結構工程專業部分,係該事務所複委託思閩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辦理,臺端前兩次來函
      相關資料本處均已送請建築師及結構設計技師進行檢討在案,經確認並無採用『○氏超
      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專利方法設計及施工之情事,本工程設計內容依契約約定
      均由設計建築師負責,倘臺端仍有本案結構方面之疑問,敬請逕洽本工程設計建築師或
      結構技師查詢。 ...... 四、關於臺端索取本工程鋼骨結構施工圖面部分,仍請依『臺
      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核上開三(書)函內容
      ,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
      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另訴願人以其發明專利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等
      節,核屬私權範圍,如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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